结婚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结婚需要准备什么东西?,第1张

女儿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有:新娘的行头、新娘出嫁当天带的东西、厨房用具等。

新娘的行头包括汉服一件、小礼服一件、鞋子两双、回门衣服一套、首饰若干。

新娘出嫁当天带的东西包括床上用品2套、拖鞋两双(男女各一)、睡衣两套(男女各一)、袜子两双(男女各一)、内衣裤两套(男女各一)、牙刷牙杯2个、牙膏1支,沐浴露洗发水护发素、红色脸盆2个、带盖红桶2个、小孩洗澡红盆一个、毛巾两条、浴巾两条、化妆箱一个含镜子头梳(镜子要圆的不能方的)、肥皂盒一个、喜娃娃一对、痱子粉、厨房围裙、化妆品一套、大小碗盆等各10件、钱若干、喜碗、喜杯等、准备装礼金的红包一个。厨房用具包括电饭锅、炒锅、蒸锅、刀铲等。

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底色为红底。不过,照片也可以在民政局现场拍摄。

如果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如果一方是华侨的,其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如果一方是外国人的,其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结婚需要准备的东西最全的婚礼清单:

1、婚礼用品准备:喜贴、喜字、红包、拉花、喷物、结婚戒指及相关首饰、新娘化妆品、烟、酒、饮料、糖、花生、瓜子、预定鲜花、购买水果、预定蛋糕、购买爸妈衣服及伴娘和伴郎衣服,小花童衣服。

2、服饰部分部分:女方婚纱、头纱手套、女方礼服、女方团圆饭、回门服装、女方手包、女方婚鞋、女方内衣、睡衣、女方丝袜、女方配饰、头饰项链、男方西服、男方礼服、男方衬衫、领结、皮带、男方袜子、袖扣、领巾等等。

3、食物部分准备:喜糖、红糖、花生、桂圆、莲子、干果、白酒、红酒、啤酒、香烟、饮料、茶叶等。

4、礼仪物品准备:确定婚庆礼仪公司、婚礼主持人、选定婚礼音乐、调整节目策划书、婚礼化妆预约、确认婚礼当天的造型、婚礼车辆预约、确定婚车数量、预约扎彩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定好布置鲜花、确认手捧花彩车的样式等等。

相关知识:

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所以双方准备的东西特别多,首先是要布置新家,准备家具、家电、厨具等,其次还要准备新人的礼服,如果需要宴请客人,还要提前约定酒店、准备喜糖、喜酒、红包等。

结婚是一件非常喜庆的事,所以还需要提前邀请伴娘、伴郎参加,为婚礼烘托气氛。现在的年轻人思想都特别的开放,他们对嫁妆和彩礼并没有特别的讲究,只要两人真心相爱即可。

--结婚

结婚要准备以下事项: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本人户籍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外国人须持有: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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