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上都说错了,也许除了我国“明文禁止”(请注意这个词!)不允许‘近亲结婚’外,还没有别的国家这样做。
因为在发达国家的婚姻概念中,婚姻并不是作为“繁育”后代的载体,这与我国强调婚姻为了“优生优育”是很大区别。也就是说,除了直系亲属结婚有**的情况存在而不被允许外(这点是出于社会伦理,而非为了“生孩子”),基本上发达国家,并没有禁止所谓的“近亲结婚”(及其我国特有的“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不许结婚)的规定。
结婚的意义在国外很单纯,就是两人相爱的结果,至于要不要孩子,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那又有人会反问,那表兄妹结婚要孩子岂非会生下弱智?是的,有很大的可能。但因为人口教育的因素,这类科学生理知识已经获得认可普及,并不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来‘约束’,所以他们的婚姻会对将来是否要孩子做最慎重的考量。
2,很多外国,在公民获得“身份证明”(即所谓身份证)后,就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前途”了----这当然也包括‘结婚’。当然具有民事权力的同时,也相应的要自行尽民事义务,也就是你自己要对自己负责了,你的父母对你再没有“帮忙”的义务。要是离婚了,别怨天尤人。
3,在中东国家,死刑还有“斩首”、“石砸
首先请看一组数据:单位近亲结婚百分百
1%以下:北美、欧洲、俄罗斯和澳大利亚
1-10%:南美、北印度和日本
20-50+%:阿拉伯国家、土耳其、伊朗、巴基斯坦和南印度。
由上列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最流行近亲结婚的国家位于西亚、北非部分地区以及大部分中东地区。其次则是中国、日本、中亚及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相对来说,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及俄罗斯等地近亲结婚则不甚流行。
犹太人的婚姻大事多由父母作主,通常由父母来为子女选亲,或者指导或者帮助子女选亲。至于希伯莱女子的婚嫁,更是依赖父母之命。
为了维护血亲关系,犹太人流行近亲内选亲。尽管骨肉之亲禁止结婚,但在犹太人早期历史中,同父异母兄妹间的婚姻是允许的。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就是他同父异母的妹妹。但在《旧约·利未记》规定的律法中,这种兄妹结合显然已被禁止,当然犹太人中娶外邦人为妻也不乏其例。犹太人也有从战俘中选择异邦女子为妻的情况,只是按照《申命记》的规定,必须要经过一套特定的程序:若在被俘人员中看中一个美貌女子并想娶她为妻,可以领她到家里,但要让她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俘时所穿的衣服,住在男子家中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才能娶为妻子。若后来丈夫不喜欢她,应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把她当作婢女。
由于害怕与异族通婚会影响了犹太民族宗教信仰的纯洁性,所以一些犹太祭司曾采取禁止与外族通婚的严厉措施。但后来随着时势的变化与时代的进步,与外族通婚的种种限制都逐渐被突破。
保护犹太妇女奴益的“婚约”,公元前5世纪已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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