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结婚迁移户口流程如下:
1、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2、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3、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4、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
5、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6、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7、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
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可以。若是夫妻中的一方是城镇户口,一方是农业户口,但是城镇户口的人在城镇没有固定的房产,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提供无业证明和结婚证明便可以落户农村。
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可知,非农户口人员但在农村还有自己的宅基地,这类人是可以把户口再迁回农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表示,除了宅基地之外,还可以通过夫妻投靠、父母或子女投靠等方式,来实现户口回迁。另外,对于退役军人、“四无”人员等其他人员来说,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将城市户口迁回农村的。
国家的政策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而随着“新规”的推出,只要能够满足这5个条件里的1个,就能把户口迁回农村。
第1个条件,家庭成员当中,还有人属于农村户口。
如果最开始的时候,夫妻两人都属于农村户口,而结婚之后,如果两人的户口一个在城市,一个在农村,就能够让城市户口的那一方迁回。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两人都把户口迁到了城市,就算以前都属于农村户口,也不能再迁回。而如果已经在户口簿上脱离了父母,就算父母拥有农村户口,并在农村生活,也不能迁回去。
根据我国政策规定,成为夫妻之后,女方的户口是可以迁移至男方所在地的,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当前户口回迁政策中也有一条,就是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的户口在农村,而且两个人在城市没有固定工作现居住于农村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把户口迁到农村的。户口迁移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不同,城市人嫁到农村后将户口迁到农村的,户口性质上可能还是“非农业户口”,只是户口所在地变了。
办理手续:迁户口需要提供个人的有效证件,并且要在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的证件有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和身份证,女方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登记自己的婚姻状况,然后持户籍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到男方所在村里开证明,还需在派出所填写申请表,再到公安局进行审批,办理“户口准迁证明”,有这个证明女方就可以把户口迁过来了,落户在男方户口所在地。户口迁移有的是省内迁移,有的是跨省迁移,每个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大家要按照当地规定提供证件、办理手续。户口关系到婚育、教育、医疗、社保、养老等等,其实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没很大区别,城市人把户口迁到农村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算作男方家中的一个成员,也就是人头,将来遇到拆迁或者改造可以享受一份补偿。现在农村发展速度较快,未来潜力比较大,如果有机会把户口迁到农村还是很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可以,女方户口可以迁到男方处,但是女方是城市户口迁过去也成不了农业户口,户口性质上还是会注明“非农业户口”几个字。 这是因为户口性质会牵涉到计划生育、福利补贴、社保政策等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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