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又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中关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肇始于北京市海淀区,于1980至90年代发展成“电子一条街”。
中关村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第一个“国家级”人才特区。中关村周边的人们,特别是周边各大高校的学生们习惯玩笑性地简称其为“村子”。
中关村现在已经成为覆盖北京市十六个区县和天津市滨海中关园,跨行政区域的高端产业功能区,也被誉为“中国的硅谷”。2016年1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联合成立中国首个跨省级行政区的全面改革试验区——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
扩展资料:
中关村位于北京城区的西北部的海淀区,中心位于西北三环和西北四环中间,向各个方向有所延伸。
现在,作为北京市跨行政区的高端产业功能区,中关村已经不仅仅在海淀区发展,而是已经形成“一区十六园”的空间格局,
包括海淀园、昌平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房山园、通州园、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
-中关村
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让户籍制度更好的服务城市的发展,增强城市的活力,那么天津户口新政策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天津户口新政策
2017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了由天津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做了明确说明。其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有六项,天津市公安局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意愿到公安机关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未换领的,原《居民户口簿》也可以继续使用。
解读二:全面放开本市户籍人口迁移限制
2017年1月1日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本市全面放开了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工作的条件限制。目前,该项政策已在各区平稳推进。
解读三: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按照我市户籍管理规定,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近年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方便高校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解读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战略的有关部署,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调整完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津落户政策,放宽急需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和在本市院校毕业的外地生源在
津就业落户条件,允许毕业两年后将户口迁入本市。目前,为贯彻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关于放宽京冀地区成建制企业迁入我市职工落户条件、放宽对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落户的毕业时限等政策也正在研究论证之中。
解读五: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
对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收养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11月24日印发了《天津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天津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规范》。截至目前,已解决无户口人员2085人。对夫妻投靠,市公安局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条件由10年降为3年,下一步还将对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进行调整,并对历史遗留的因支援国家建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我市,现返津居住多年申请落户等问题,研究出台解决意见。
解读六: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实施,2015年底参与修订《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条款内容,理顺了审核流程,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拓宽了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在本市的落户渠道。下一步,按照区域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提请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非户籍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研究调整积分项目和分值体系。
《方案》还就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下一步,天津市公安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配套改革任务的夯实落地,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民众,努力让老百姓拥有更多“获得感”。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天津户口新政策”问题进行的解答,天津并没有出台新的户籍政策而最新的户口政策是在2022年推出的,主要是推动非天津市户籍人口的落户。
天津港澳通行证在天津各出入境大厅办理。具体为:
1、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与集华道交口光耀东方广场辅楼B座
办公时间: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四 9:00-17:00 ; 周五至周六9:00-16:00
外国人签证证件办理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四 9:00-17:00; 周五 9:00-16:00
2、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河北区寿安街1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7:00 周 五 9:00-16:00 周六、周日休
3、天津公安出入境利民道服务点
办公地址:河西区利民道6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周五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00
4、天津公安出入境鼓楼服务点
办公地址:南开区鼓楼西街51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周五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00
5、天津公安出入境金庭道服务点
办公地址:河北区金庭道6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周五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00
6、天津公安出入境高新区服务点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B座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 周五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6:00
扩展资料:
一、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天津户籍
2、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3、属于在我市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5、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二、办理材料
津户籍办理材料:
1、年满16岁:身份证
2、未满16岁:除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户口本原件)外,应由其一方监护人陪同,并提交该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以上材料外,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原件;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证明信函请在所属单位领取、如果您不清楚自己是否属于备案人员,可以提前询问贵单位人事部门)
非津户籍办理材料
1、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原件
2、在我市就业连续一年以上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自申请当月前连续缴费一年的且加盖公章的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可以网上打印)
3、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所在学校开具的加盖公章的学生“在学证明”。(公章应与所在院校在我局备案的印章一致)
4、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需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三、办理流程
1、预约
2、受理
3、审批
4、制证
5、领证(个人自取或免费EMS快递)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在市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加急业务。
五、办理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新申请和换发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
天津市公安出入境服务网
局 2013-12-28 07: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审批办负责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的共享互联工作。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申请人投资纳税、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 积分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将积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并与市公安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即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涉及本部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积分管理专用章,同时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将入户积分审核表电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三条 积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四条 积分服务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将积分管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在积分服务窗口领取。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积分手续。员工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员工可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国家和天津计划生育政策、积分期间(从申请人居住证签发日至积分入户名单公布日)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由此空缺的积分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总积分等于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管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天津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积分申请材料的相关审核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分别制定审核办法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可以的,可在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网上直通车”栏目中预约,网址http://wwwtjbhxzspgovcn/decl/decl_begin_loginjsptype=url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网站资料,http://wwwbhgovcn/service/articleshow-testaspxpr_id=6061
事项名称:国内居民离婚登记
实施层级:区直属部门实施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主体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及办理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收费依据 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现场办结
承诺期限:现场办结
办理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塘沽、汉沽、大港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塘沽徐州道911号;汉沽河西三经路1号;大港育秀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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