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什么丢人的,
奉子成婚一说出自滴天髓:含义是女方未婚先孕,为了掩人耳目不得不受孕婴的先天命令立即举行完婚仪式。但是,这是受当时社会政治环境、医疗条件、社会舆论、子女需要等等诸多客观条件约束所不得不做的事情。
时至今日,奉子成婚成为了许多年轻人的选择,对于那些因爱而生的“奉子成婚”,我们应给予鼓励。但更多的是因意外怀孕而产生的奉子成婚,这种不基于人为意志而诞生的奉子成婚,是否值得赞许,恐怕还有待商榷。
法律主观:
怀孕了领结婚证是否婚检,没有强制性规定。现在婚检不强制了,但是婚检还是有检查的必要性的。 办理结婚登记 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没有规定不可以就是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不如在生完孩子再办婚礼好了,毕竟大着肚子,很不方便,到时候婚庆的照片不能表现出来自己最美丽的一面,不如将来生完孩子,恢复体型,然后再留下最好的记忆。
另外就是安胎很重要,而婚礼会很繁琐麻烦,费心费力,这样就是一种对女人的一种折磨压力,会因此耗费太多的精力,导致有挺多的意外出现的可能。而意外带来的问题,可能会是更麻烦的,甚至严重的可能对于未出世的胎儿也会有影响。
所以,个人感觉还是生完再办好了。毕竟生孩子会是更重要的。可以先领完结婚证就好了,婚礼在之后再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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