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

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第1张

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各不相同:

1、韩国

父母同意下18岁。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

2、加拿大

按省而异,但一般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司法同意下14岁。

3、丹麦

法定结婚年龄是18岁。

4、西班牙

法定男女结婚年龄为男14岁、女12岁。

5、澳大利亚

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16至18岁的青少年如果为此目的获得特别许可证,可以合法结婚。非政府组织估计每年大约有200例早婚,主要是在穆斯林和罗马尼亚社区。

6、德国

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强迫婚姻是无效的和非法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7、法国

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18岁。

扩展资料:

一、法定婚龄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有不同的年龄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但一般是18岁,而许多地区允许在得到父母和/或司法批准,或是怀孕的情况下,在稍微不满法定年龄时结婚。法定结婚年龄不应与成年、同意结婚的年龄、或在特定社会中实际的结婚年龄相混淆。

二、西方主要国家婚礼习俗

1、丹麦婚礼

筹办婚姻会要好几天,可却是秘密进行的,因为公开筹办会触怒鬼怪或引起他们的嫉妒。在婚庆快要结束的时候,人们把一大坛啤酒抬到院子里。新郎新娘的手握在酒坛上方,然后酒坛被打得粉碎。在场的适婚女子会把碎片捡起来,捡到最大的碎片的女子注定会第一个结婚,而捡到最小的注定会终身不嫁。

2、德国婚礼

应邀前来参加婚礼的客人们,每人都带着几样破碗、破碟、破盘、破瓶之类的物品。然后玩命地猛砸猛摔一通,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帮助新婚夫妇除去昔日的烦恼、迎来甜蜜的开端,在漫长的生活道路上,夫妻俩能够始终保持火热的爱情、终身形影相伴、白头偕老。

3、日本婚礼

在传统的日本道教仪式上人们供奉Kami---存在于自然界的神灵。在举行婚礼时,神职人员祈求神灵保佑新婚夫妻。仪式的最后一项是“共饮青酒”,即参加婚礼的人共同分享盛在三只扁平杯子中的米酒。

这三个杯子从下往上依次骡放,新郎拿起第一个杯子,啜三口酒,然后传给新娘,新娘也连续啜饮三口酒,再将酒杯依次传给其它亲友。然后再开始喝第二杯和第三杯酒。

2016年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Marriage Laws around the World 报告

不只是英国中世纪离婚很难,在中国古代离婚同样很难,小门小户的人家一般吃饭都是问题,怎么还会想着离婚,一些大户人家也有婚姻来联系两家的生意,更不用说一些名门望族通过联姻,所以女人几乎家族的牺牲品,即使是在我们常说比较自由的西方社会,大部分女生都是要听从父母的家人,那个社会根本没有什么婚姻自由权。

一、离婚费用太高过程太繁琐

在那样的环境下,即使夫妻生活的并不幸福,也不会离婚,因为离婚对于他们代价太大,过程太过繁琐,申请离婚的夫妻首先要申请分居,我们都知道在英国中世纪教会高于王室,所以离婚这种事情,是要有教会同意,给出充分的理由控诉对方的罪行,几乎有很长一段时间,夫妻二人专门为了离婚做准备,还要花上千英镑,除了富豪,寻常人家怎么能有能力支付这么大一笔钱呢所以即使再不幸福也不离婚。

二、被教会统治了英国社会

当时基督教在英国社会占有重要地位,教会中的教皇掌握的权力比国王要大,国王想要结婚离婚都要经过教会同意。

因为在基督教的圣经中说道“婚姻是上帝设立的,是神圣的,是庄严的,是婚姻当事人永远的约定。”

所以教会是不允许离婚这种事情出现,一般婚姻出现问题教会会派人去调节。

三、女性社会地位太低

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女性地位都是一样的低,在古代女性是很难找到一份工作的,所以她们的依靠就支持自己的丈夫,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让女性把家当成全部的生活,禁锢她们的思想,禁锢她们想要冲破牢笼的冲动,但是现在女性可以找到一份很适合自己的工作,不太受歧视,但是当我们在获得这些权利的时候,也要记得婚姻赋予我们的义务。

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1、在《日本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有二: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撤销要件为:未达法定婚龄;重婚;近亲婚;欺诈、胁迫婚;再婚禁止期内婚。

2、在《德国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欠缺婚姻登记;无行为能力;重婚;禁止的血亲及姻亲之间的婚姻;相好婚;未达法定婚龄;再婚禁止期婚等。《德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要件为:无结婚合意;无行为能力;重婚;近亲婚;相好婚。

3、 美国法上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关法定结婚能力的原因。包括有前婚存在、近亲属结婚的限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理缺陷、同性结婚;二是有关结婚意思的原因,包括虚假结婚、心理缺陷、胁迫和欺诈。在上述两类原因中,有的属自始无效婚。 4、作为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当代英国法律中保留了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依照英国 1973 年的《婚姻诉讼法》,婚姻无效的理由有:双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任何一方未满 16 周岁;不符合结婚的仪式要求;重婚,即结婚时任何一方已经合法地结过婚;双方不是一男和一女。属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一方性无能而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由于一方的坚决拒绝而使婚姻生活不能继续;缺乏结婚的合意,即无论由于胁迫、误解,还是精神不健全,任何一方并未有效地同意结婚;婚姻期间一方精神错乱,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婚姻期间一方患有性病;婚姻期间一方与第三人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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