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和农民在法律地位、财产、自由以及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农奴在法律地位上比农民更低。农奴的身份往往是世袭的,他们不能自由选择生活和职业,也没有土地所有权。相比之下,农民虽然也没有完全的自由,但他们通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并且在法律上享有更多权利。
其次,农奴和农民的财产状况不同。农奴通常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领主的分配。而农民虽然不能拥有全部的土地,但通常可以拥有部分土地,并从中获得收益。
第三,农奴和农民的自由不同。农奴的人身是领主的财产,他们无法自由迁移或结婚,必须得到领主的许可。相比之下,农民虽然也有一定的限制,但他们享有一定的自由,可以自主决定一些生活事务。
最后,农奴和农民的义务也不同。农奴需要向领主提供劳动和其他服务,这些义务通常比农民更重。农民虽然也需要向领主提供劳动,但他们的义务相对较轻。
总的来说,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和农民在社会地位、财产、自由以及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处名为塞吉福德的庄园保留的13世纪到14世纪初的收割雇工的伙食记录显示。当时雇工的面包起初基本上都是大麦烤制的,后来,小麦和黑麦的比例逐渐增高,到1387年,大麦基本消失;接着,黑麦的比逐步降低,到1407年,面包完全有小麦烤制,账单上记载的外购面包也被称作“白面包”。
同时,肉食的比例也逐渐提高。13世纪庄园为雇工提供的荤食以乳制品为主,肉类只占很小的比例,且多为腌肉,进入14世纪以后,肉类的花销从不到10%逐步增加到30%,新鲜肉类也开始出现在雇工的餐桌上。相应的,乳制品逐渐减少。但是到了15世纪以后,肉类的花销又开始降低,因为酒变成了伙食中最花钱的东西,记录的最后一年1424年,41%的费用是用于雇工喝酒,刚好跟记录的第一年1256年的面包费用占比相同。
庄园(manor),是中世纪欧洲基本经济单位。当时因城市毁坏、商业衰退,欧洲经济,沦为自给自足的农业型态,经济关系也是以劳务交换、以物易物为主。
庄园生产包括粮食、衣物、工具等各项生活所需,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内有耕地、公地、教堂、领主邸第与农奴住宅等。庄园土地属领主拥有,农奴负责耕作。领主与农奴之间有互相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农奴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分给土地、提供保护、执行司法。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如磨坊、烤炉与榨酒设备,农奴必须付费使用。
农奴〔serf〕身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人身自由并没完全失去,但身分又附着于土地。倘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故其非完全的自由人。虽然农奴自由受限制,且生活艰苦,但有一定的保障。农奴只要履行义务,就可以世代耕作土地;一旦遇到困难,领主亦有义务提供适当的协助。
随着中古时代的发展,农耕技术逐渐改变了农奴的生活。粮食生产的增加,使过剩的农产品得以出售,农奴的收入因而增加,可以藉此用金钱买回自由。到了中古末期,西欧就只剩下少数的农奴。
最普遍的封地,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在中古时代,一个庄园会有九个家庭在田里工作,以生产粮食养活自己并提供食物给第十个家庭,好让他们从事其它劳务。(在今天的美国,这种供需关系在其他领域上的比例大约是一百比一。)
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随着中古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猪只、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
庄园的主人(地主)与他的家族、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庄园越大,侍从就越多。
庄园的主要人口是非贵族和非专业的农民。大部分的农场工人为农奴,必须每个礼拜花费大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工作,以换取他的保护。农奴家庭会在每一块庄园的田地中拥有几行的农作物,藉以维持生计。虽然农奴不是奴隶,但是他们也一样没有自由。他们不能在没有主人的批准之下擅自结婚、转换工作或离开庄园。不过农奴也会有一些权利,与奴隶不尽相同。农奴的身份代代相承,只要他执行了应尽的义务,别人就不能夺走他的土地。虽然臣属与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拿来与农奴和地主之间的作比较,不过在中古时代两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分,就是臣属与领主之间是一种光荣的契约,臣属需要提供军役,而农奴则仅仅是提供体力的劳工。
中世纪的庄园
基本信息
在中世纪,庄园并非理想的经济方式,其经济形态十分封闭,人们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维持生存,且是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这些都和当时的无序状态有关:日尔曼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却没有健全的制度来取代;而且蛮族各部落之间战乱不断,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统治体制,所以当时国王为维持自我势力,而采取了给予的奖赏之法:
第一, 抢到的财产严格按平分制给予个人。
第二, 实行的赏赐土地之法,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而且赏赐并非在一级上就完成,可级级相赐,在罗马人为地产上又形成了日尔曼人的地产;这些无偿的赏赐,加上罗马乡村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的大地产。罗马时期地产为私有,而此时的地产人为进行划分,又包含着不同成分:其一是地产主的私有地,其二为让人们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其与大地产的区别在于土地耕种权不被剥夺。
庄园特点
最能够体现庄园主权威的为"庄园法庭",是庄园的统治机构,特点为:
第一, 非常设机构,根据地方问题多少和庄园主本身意愿来决定开庭间隔。
第二, 规定开庭时,当地农民都要参加,也非所有人有发言权,由代表组成,陪审团
第三, 庄园法庭诉讼程序死板,均看是否能够打动庄园主而非就事论事:法庭的判决,其结果不一定能够被执行。
庄园法庭只涉及庄园的内部事务,是为处理"家务事",但是确实对当时庄园的管理起了重大作用,包括庄园内各种事务都可以进行诉讼,由小事到大事务都有。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解决其内部问题和起调整作用。
土地成分
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 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 农民的份地。
第三, 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 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建筑设施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 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 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 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作为集体耕作,从根本上而言,无人可以单独拥有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包括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表现在庄园可以容纳人的数量为一定,可通过庄园规模的大小来判定人口数量。当然这还因为中世纪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数量始终保持恒定。而且能够保持自然平衡。居民的主要生活用品都在庄园内生产。农奴除了要为封建领主工作,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向领主捐献农副产品,交纳各种杂税。
庄园也需要进行管理,但是庄园主并不理庄园事务,常常委派手下人进行管理。庄园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为知道隶农能够获得实际的收成因而与当地人关系紧张,具体工作则由村庄里的人完成。
庄园的规模大小不等,有的庄园就是一个自然村落,有的包括好几个村落。
庄园物种
当时庄园内种植的物种和土地本身的划分有和大关系。
第一, 食物包括:小麦,是人吃的主要食物,但是生长期缓慢,产量偏低且对土地的要求很高;大麦,生长期短,而且产量高,但是很难让人食用,除非是在饥荒期间,平日主要用于喂马。
第二, 经济作物有葡萄和橄榄,前者可以说是罗马时期的遗留传统,通常用于酿制葡萄酒;后者则是用于制造油类。
第三, 畜牧业的作物。在当时,牛和马是必需品,牛的数量必须保证,而马作为服军役的必备品也是不可缺少的。而肉类则有家禽提供,主要是猪、羊、鸡等,在天气适宜的时候,也必须保证一定数量;但因为当时饲养条件落后,所以这些家禽都无法过冬,所以当时在秋日大量屠宰之时就成为了一个节日,因为这么做可以避免其死亡而且能够保存很长时间,主要保存手法是腌制肉类。
当时,农民生活贫苦且负担很中,其阶层几乎包括了各类劳动力。这一阶层工作时间很长,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农民们不光种地,还有法定义务必须从事劳役:建桥,修路,即使交钱也不能免除。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很差,家中没有床,更无任何娱乐活动,生活是单调且一成不变的。中世纪前期没有世俗文化教育,农民不认识字也没有书可看;在那个时期只有教士手内有羊皮书手抄卷。
中世纪农民的负担之重,也是极为罕见:实物地租,劳役地租,使用公共设施费用,结婚时必须付的婚姻税(尤其是庄园之外的人,更要交罚金),继承税以及庄园主的生活费。
通过以上情况不难知道,其实中世纪的庄园经济生活十分脆弱,农民生活范围狭窄,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出问题,那个时期的灾荒、瘟疫更是平常之事。但大多数人也习惯于这种生活方式和地位。这种庄园制生活在中世纪维持了很长时间,直至中世纪后期才被打破。
发展变化
同时土地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庄园成为一个不仅仅是经济行为的单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事(也包括经济在内)于一体的行政管理单位,彼此之间互部干涉,这也形成了中世纪日后分化的基础:庄园主即等于庄园国王,其主权、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对上一级分封者负责,导致了中世纪国王主权的分散状况。
欧洲法定婚龄
阿尔巴尼亚:男18岁,女16岁。
奥地利:18岁,家长同意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白俄罗斯:18岁。
比利时:18岁,父母和司法同意下16岁,但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妊娠,才会授权。
保加利亚: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克罗地亚: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塞浦路斯:18岁。
捷克: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丹麦:18岁,如果15岁则需要名为“Kongebrev”的豁免(历史上:“国王来的信[给予豁免]”)。今天,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家,地方主管部门可能会批准。外国人同丹麦人结婚不会得到定居许可,除非夫妻双方都至少为24岁,见丹麦的“24岁规定”。(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18岁,女15岁)
爱沙尼亚:18岁,父母或法院同意下15岁。
芬兰:18岁,特殊情况下司法允许可在18岁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听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并不需要父母的实际同意。(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18岁,女15岁)
法国:18岁。[11] (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18岁,女15岁)
德国:18岁,法庭许可下16岁,但其配偶必须在18岁或以上。
直布罗陀:18岁。
希腊:18岁,父母双方同意和法院许可下16岁。(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14岁,女12岁,有矛盾)
匈牙利: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冰岛:18岁,内政部可能会允许低于此年龄者结婚,但同时需要父母同意。
爱尔兰:18岁,法院批准下18岁以下的人可以结婚。
意大利: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16岁,女14岁,有矛盾)
拉脱维亚:18岁,法院和/或父母的同意下16岁。
立陶宛:18岁,法庭许可下15岁,15岁以下的人只有在已怀孕且法庭许可情况下结婚。
荷兰: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16岁以下需女王个人同意。(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12岁,有矛盾)
挪威:18岁,家长(监护人)和县长批准下16岁。县长只在有“特殊订婚原因”时才批准。
波兰:18岁,司法批准下女性16岁。(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18岁,女15岁)
葡萄牙:18岁,家长同意下16岁(如果不可能得到家长同意,法院可以批准)。
罗马尼亚:18岁,区行政委员会批准下16岁。
俄罗斯:18岁,特殊情况下16岁;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12] [另一资料来源为14岁(2002年杜马下院通过,但前提是子女在家中都是独子;2002年前为16岁)]
塞尔维亚: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
斯洛伐克:18岁,法院同意下16岁,但必须有严重的原因,如怀孕。
斯洛文尼亚:18岁,父母同意下15岁。
西班牙: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瑞典:18岁,更低年龄需县级行政委员会(LST)许可。县级行政委员会只在有“特殊原因”时才给予许可,然而,虽然在如果可能的情况下需要听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监护人的同意并不是必需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结婚的年龄下限,但LST的政策是不允许任何未满15岁的人结婚(来源:LST,斯德哥尔摩)。
瑞士:男18岁,女17岁。(这是维基百科的数据,原版本为男20岁,女18岁)
乌克兰:18岁。
梵蒂冈城:多数18岁,少数情况下,父母或司法同意per教会法典,男16岁,女14岁。
英国:
●英格兰和威尔士:18岁,父母同意下16岁。
●苏格兰:16岁。
●北爱尔兰:18岁,父母同意,或在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同意16岁。
(戴安娜王妃17岁嫁给查尔斯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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