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户口簿,并不违背婚姻自由。户口簿是一种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记录的文件,用于确认双方的身份和婚姻状况。在中国,户口簿通常被视为法律依据,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管理公民事务。
然而,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父母是否认可,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在合法的程序下结婚。家庭的认可对于一个人的幸福和婚姻稳定当然很重要,但并不应成为是否结婚的唯一决定因素。
当面临父母不认可的情况时,首先要尊重父母的意见,并试图进行沟通和理解。通过积极的交流,可以帮助父母了解你的想法、感受和对伴侣的看法,以及你们之间的互相支持和爱情基础。在家庭中建立一个互谅互让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也要坚守自己的原则和价值观。如果你真心爱着对方,相信他(她)是你想要共度一生的伴侣,那么你可以在尊重父母的同时,坚定地做出自己的决定。结婚是一项个人选择,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寻求专业的婚姻和家庭咨询师的帮助也是一个好的选择。他们可以提供中肯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并寻找解决方案,以期获得家庭的支持和认可。
总而言之,结婚登记需要提供户口簿并不违背婚姻自由。当父母不认可时,尊重家庭意见的同时,你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想法和价值观做出决定。倾听彼此、沟通交流以及寻求专业的帮助,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婚姻是一种承诺和责任,只有在经过慎重思考和内心坚定的情况下,才应该迈出这一步。
法律分析:结婚只需要拿着双方的户口本去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民政部门只给你们出具结婚证,管不着户口,户口是公安部门管的,只要不是你们主动的拿着结婚证和身份证去派出所说:“我们已经结婚,需要修改户口本上的信息”户口本就不会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分析:不用,结婚了可以跟父母分开一个户口,是否分户由自己确定。分户不以有无结婚为条件的,主要是看子女有无成年。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主观:
一、结婚需要父母户口本吗
户口本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若本人没有独立的户口,且其户口的页面仍然在父母的户口本上,那么结婚时需要带上那本户口本。
结婚需要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 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
(3) 本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的签字证明。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 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 、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3 、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委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侵犯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 、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 ; 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1、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和 公平责任原则 。户口本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若本人没有独立的户口,且其户口的页面仍然在父母的户口本上,那么结婚时需要带上那本户口本。
法律客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