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次数太多其实就显得太随意了,但是理论上也是可以的,只要女方愿意,所以说也是不违法的,而且这其实也并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可能是因为缺乏对爱情的真正认识,也可能是因为缺乏真正喜欢的那个人,因此这正是因为如此,因此,也就是说婚姻的本意是为了找到自己真正爱的人,而并不是遇到一些自己不喜欢的人,所以对于他们来说,这样的婚姻其实并不是婚姻自由,而且也并不是正确的价值观。
1,真正的婚姻是两个人彼此爱的人在一起。
其实对于大多人来说,两个人如果真的在一起的话,那么也必须是彼此喜欢的,如果仅是因为想要结婚而结婚,如此随意的婚姻自由,就有悖于婚姻自由的初衷了,其实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婚姻自由是为了尊重个人爱的权利,而不是随意结婚的自由。
2,婚姻自由本意是为了爱情的自由。
其实彼此古代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婆之言,当代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对象的权利,也因此更同意找到属于自己的真爱,因此婚姻自由,是为了让每个人追求到享受爱情的权利,而不是演变为这种极端的结婚方式。
3,婚姻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其实婚姻自由的本意是为了让每一个人有追求真爱的权利,如果单纯的为了结婚而反复结婚的话,那么就不利于婚姻自由了,因此国家也应该专门的法律来完善这些信息,而且这些东西都是很需要约束的,而且道德约束往往很难存在法律效益。
其实总的来说,反复结婚,只要是女方愿意,那么原则上都是可以的,但是真正的婚姻自由,也并不是,这样的如此放任的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本质上是为了让每个人有追求真爱的权利的。
婚姻的自由与限制理解有:
1、婚姻的自由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婚姻当事人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
2、婚姻的限制指禁止第三方违背男女双方的意愿,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禁止一个人结婚后,再与他人结婚、同居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针对社会中打老婆、孩子、老人等陋习进行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是否一样?有了婚姻自主权是否就意味着婚 姻自由呢?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是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购物,以此作为结婚条 件的行为。禁止和三人索取财物,自在法理之中,但禁止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正当性?婚姻法之所以禁止此类行为,无非是认为此类婚姻非以爱情为基 础,而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根据这一思维,借婚姻“索财”,以对方必须考取什么学位作为结婚的备件也就应禁止,因为婚姻不能建立在学历的基础上;“索 貌”就更不行了。那么,婚姻到底以什么为基础?婚姻以爱情为基础,问题是爱情又是以什么为基础,若一定要排除经济、学历、长相等因素才是真正的爱情,这样 一来,似乎爱情什么也没有了,两情相悦,悦什么?其实,爱情观千人千面,法律不可强求一律。
禁止一方当事人借婚姻索财带有明显的道德主义立法倾向,似乎所有的婚姻当事人都应从此建立起完全不考虑经济因素的纯粹爱情。这种理想主义色彩的立法脱 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也脱离了法律操作的实际。婚姻自由是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至于婚姻的动机是“唯物”的还是“唯心” 的,法律不能追究,这只是一个道德价值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干预的领域。
与其它法律规范相比,新婚姻法突出反映了法律“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一面。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它以大量不容选择的 强行性规定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定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 些法律关系。它把原来发球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如把“忠实”的首先义务载入法条之中。难道夫妻间的不忠实就一定意味着婚姻走向解体? 难道婚外性行为就一定要用刑法来制裁?法律的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而不愿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 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 爱情所排挤,那就是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因此,婚姻须以爱情为基础,但如果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强行维持已崩溃的婚姻(如一方失 踪或为植物人)则是一种不道德的婚姻,实质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 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相对于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经历了更多的坎坷和两难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婚姻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到如今成为产法主流的自由离婚主义,越来越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尊重婚姻关系到的本质,这正是婚姻法律制度先进化、文明化的标志,也是我们继续追求更完美的婚姻自 由的动力。前段时间,因为新《婚姻法》草案的修改,对离婚自由是否应当进一步限制的理由是:离婚自由导致草率离婚,离婚率急剧上升,对社会稳定不利。反对 进一步限制的理由是:限制离婚自由就是限制结婚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倒退,限制离婚自由只会使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继续因在旧有体制下,不得舒解,更加不利 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其实,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不是更多了,而是一个在逐渐放宽的过程。但是,这场争论不光 表明了大家对婚姻自由的看法,也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婚姻家庭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对待婚姻,个人意愿与社会利益的矛盾问题。在两性关系中,国家应当扮 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欣喜的看到,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修改后《婚姻法》中第一次规定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 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条款,解放了悬在中老年人头上的新权束缚和经济上的顾虑,对人们在中老年时期的婚姻自 由给予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我国是一个受前苏联影响极大的社会主义国家,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立法,都带有非常明显的计划经济的影子。社会供应要计划,社会需求要计划, 作为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重要方式------婚姻,当然也要计划。在计划的婚姻制度下,社会公共的利益被片面夸大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社会的可控 制性这一公利的需要压到了一个较小的层面。一切服从于社会服从于国家。《国家法》中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虽已成文,在司法实践中却没能得到充分的实施。前 面谈到的关于离婚自由是否应当进一步限制的争论,其实也是婚姻自由社会性与自然性的矛盾体现。
任何社会制度都有其时代背景,古代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在《孟子·滕文公下》中就有说道:“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在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教影响下,这种婚姻制度的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制度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然也酿成了不少爱情悲剧。
可以说,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对于婚姻配偶的选择,一直都是偏于保守的。
新中国成立之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可以概括中国历史上的婚姻观。那时候的自由恋爱十分罕见,所以中国人的婚姻大多都是受到禁锢的,而到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如今这个时候,中国人的婚姻观自然也随着意识形态的开放程度而不断进步,甚至是颠覆式的改变。
50年代的时候,新式婚姻彻底颠覆传统婚姻观:新中国成立后,摧毁了一夫多妻制,在1950年4月,这一新的婚姻制度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写入到了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另一大亮点就在于法律明确强调了婚姻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包办婚姻。
可以说,这样的新式婚姻观,在中国以往没有哪一政权会如此保护“婚姻自由”观念,这也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婚姻观革命”,《刘巧儿》就是在这样的婚姻意识下诞生的艺术作品。国家带领着人民开始了“婚姻自由意识”的觉醒历程,为了让新的婚姻法被大众普遍知晓,贯彻运动甚至持续了3年之久,这期间,自然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年迈的老人,他们的婚姻就诞生于那个年代。在大家都不懂得如何去自由恋爱的时候,组织安排下的婚恋方式就是最普遍的婚恋方式,“女青年嫁给革命英雄”、“先结婚后恋爱”成为了主流。此时,婚姻自由被民众逐渐接受,而恋爱自由还没有被广泛认识。当然,所谓的“婚姻自由”,除了结婚还有离婚权利自由。
“大胆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开始深入人心后,更多的人则勇敢地结束着自己曾经被包办婚姻的悲剧,所以,全国就出现了一个“离婚潮”。但是,到了50年代中期,离婚申请就开始被要求“正当理由”,这个时候,解除婚姻关系就变得不再那么容易了。但好一点的是:在国家和民众的推动下,50年代的“自由婚姻观”得到了整个社会的高度认同。
“大动乱”时期,革命婚姻观成为了主流:“大动乱”时期则是一场对于文化、意识各个层面的颠覆,“一切为了革命”的价值观,使得婚姻也同样被冠以革命的头衔,“革命婚姻观”由此诞生了。“革命婚姻观”的基本要求则是:婚姻的分分合合都是为了革命,婚姻的目标不再是二人的情同意和,而只是一身凛然的阶级斗争。
在这里,“大动乱”时期的结婚照应该是最为滑稽的,二人手握红宝书、心向红太阳、正义凛然,这就是当时公认的“最美结婚照”,结婚流程也十分简单,二人成立的家庭被称作“革命家庭”。在这样的婚姻观下,产生了无数“棒打鸳鸯”的离婚惨剧,二人感情并无问题,但是,为了更好地参与革命或是积极地“划清界限”,很多恩爱夫妻则被迫分离。
当然,“大动乱”时期的婚姻也是很讲究“门当户对”的,这里提到的“门当户对”只是阶级层面上的,阶级成分要相匹配,所以,这个时期的革命婚姻观是扭曲的、价值混乱的,这也就导致了表面稳定、实则动荡的婚姻越来越多,真爱则被不断打击着。但幸运的是,“大动乱”时期结束后,大众婚姻观开始恢复了正常,婚姻不再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此时,民众考量婚姻的标准偏向于情感、人品、学识等等传统因素,婚姻中考虑个人意愿的成分就变得越来越高,“婚姻自由”开始真正意义上被大众实行。当然,结婚尊重个人意愿,离婚也是如此。到了80年代,《婚姻法》首次修改,将离婚的条件中纳入了“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件,法律层面上也开始越来越保护“婚姻自由”了。
著名的“遇罗锦离婚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就深刻地说明了国家对于婚姻自由彻底的贯彻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国人大胆追求婚姻幸福的步子越来越大,从1981年,中国报刊出现的第一则“征婚启事”,催动着国人大胆追求婚姻的步伐,婚姻价值观的考量也开始发生着变化。
80年代初期,人们的婚姻观还是十分浪漫的,更多的人喜欢追求大学生为婚恋对象,“爱好文学”也是择偶的标准之一,大家并没有十分注重物质生活。随着经济的回暖,物质条件逐渐拉开距离,这方面也开始越来越影响婚姻生活,民众的婚姻观开始从理想主义走向了现实主义。
结婚时,二人的物质储备被纳入婚姻衡量标准:“三转一响”、“五大件”、“多少件、多少腿”都是当时衡量婚姻的流行词。在择偶标准中,职业、家庭占据上风,什么样的配偶能给另一半婚后带来更高的物质享受,这样的配偶就是当时最炙手可热的存在。
虽是,此时的现实主义占据上风,但还是有很多人选择自由恋爱,他们愿意把感情放在高于一切的角度去考量自己的终身幸福。随着这样的氛围影响,中国人开始颠覆传统婚姻观,推陈出新的节奏越来越快,情感需求终于得到了释放,婚姻观也开始变得宽泛起来了。
此时,大众择偶标准越来越五花八门,社会也越来越支持这样的改变。
1980年,《婚姻法》中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在民众的婚姻观中,对于生育问题第一次遭到颠覆,大部分人选择配合国家“只生一个孩子好”,而还有一部分夫妻为了实现更好的婚姻幸福,而选择不再生育,这个时候,“丁克”家庭就变得越来越普遍了。
可以说,此时的爱情开始变得越来越快餐式,婚姻也开始变得越来越物质化,这一切也都跟中国经济发展有关。
在爱情领域,“性”则被不断热议,同居早已屡见不鲜。在婚姻领域,“奢华”则被不断热议,婚姻公司、物质婚姻、涉外婚姻屡见不鲜,此时,越来越多的人更是视婚姻为改变自己命运的跳板,而不是爱情的归宿,“小三”、“二奶”等,甚至,都成为了很多人心中的目标。
这一切,都在映射国人心中的爱情、婚姻不再神圣不可侵犯,所谓的爱情、婚姻只不过是个人达到某种目标的手段而已。到了2001年,随着这样的社会现象丛生,《婚姻法》再度修正,法律强调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夫妻忠诚度等等新规相继出台。
21世纪之后,“隐私”问题越来越被重视,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则强调:结婚不再需要开具证明,婚检也不再是必须环节,国人的婚姻开始走向了私密化。物质考量仍然是很多即将结婚的准夫妻们都在考虑的问题,有车有房成为标配,由此,无数年轻人甘为“房奴”。
这一段时间,恋爱方式层出不穷,“网恋”也一度受到追捧,但是,恋爱时二人考虑的只是感情问题,一旦谈及婚姻,大众的“物质化婚姻观”依然是主导意识。这样的“物质婚姻观”,让很多夫妻的物质生活高不可攀,也让更多的物质匮乏者疲于奔命。
所以,为了满足对方更高的物质要求,大家一面拼搏,一面挑剔地找寻着“理想的结婚对象”,可是,一不小心这样的氛围下又诞生了无数的“剩男、剩女”。与此同时,婚姻的挑剔、感情的物质、离婚的高发,让这个时代的年轻人们心中对于婚姻的安全感荡然无存。
以至于,现今的80后普遍都会有“婚姻焦虑症”,更多的年轻人甚至调侃:如今的婚姻真的是“前怕狼后怕虎”、让人“进退两难”呀。但是,无论如何,当今时代的婚恋观,相对比于历史上,对于大众的宽容程度都是不可小觑的。
虽然,这一时期关于婚姻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高,但是,幸福的爱情和婚姻还是越来越多的,很多年长的人群也都愿意为了自己的幸福而重新出发。可以说,这一切都得益于这60年以来,中国人的心中“为了幸福生活而努力”这一不变的目标。
这里,我们再综合看来,婚姻是一种自然法则,当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做主。
2、离婚自由。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要注意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有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早要数《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嫁到焦家为焦母不容而被遣回娘家,兄逼其改嫁。新婚之夜,兰芝投水自尽。从汉末到南朝,此诗在民间广为流传并不断被加工,终成为汉代乐府民歌中最杰出的长篇叙事诗。
还有神话故事《天仙配》七仙女与董永、
《牛郎织女》
天上有个织女星,还有一个牵牛星。织女和牵牛情投意合,心心想印。可是,天条律令是不允许男欢女爱、私自相恋的。织女是王母的孙女,王母便将牵牛贬下凡尘了,令织女不停地织云锦以作惩罚。
织女的工作,便是用了一种神奇的丝在织布机上织出层层叠叠的美丽的云彩,随着时间和季节的不同而变幻它们的颜色,这是“天衣”。自从牵牛被贬之后,织女常常以泪洗面,愁眉不展地思念牵牛。她坐在织机旁不停地织着美丽的云锦以期博得王母大发慈心,让牵牛早日返回天界。
一天,几个仙女向王母恳求想去人间碧莲池一游,王母今日心情正好,便答应了她们。她们见织女终日苦闷,便一起向王母求情让织女共同前往,王母也心疼受惩后的孙女,便令她们速去速归。
话说牵牛被贬之后,落生在一个农民家中,取名叫牛郎。后来父母下世,他便跟着哥嫂度日。哥嫂待牛郎非常刻薄,要与他分家,只给了他一条老牛,叫牛郎自立门户。
从此,牛郎和老牛相依为命,他们在荒地上披荆斩棘,耕田种地,盖造房屋。一两年后,他们营造成一个小小的家,勉强可以糊口度日。可是,除了那条不会说话的老牛而外,冷清清的家只有牛郎一个人,日子过得相当寂寞。牛郎并不知道,那条老牛原是天上的金牛星。
这一天,老牛突然开口说话了,它对牛郎说:“牛郎,今天你去碧莲池一趟,那儿有些仙女在洗澡,你把那件红色的仙衣藏起来,穿红仙衣的仙女就会成为你的妻子。”牛郎见老牛口吐人言,又奇怪又高兴,便问道:“牛大哥,你真会说话吗?你说的是真的吗?”老牛点了点头,牛郎便悄悄躲在碧莲池旁的芦苇里,等候仙女们的来临。
不一会儿,仙女们果然翩翩飘至,脱下轻罗衣裳,纵身跃入清流。牛郎便从芦苇里跑出来,拿走了红色的仙衣。仙女们见有人来了,忙乱纷纷地穿上自己的衣裳,像飞鸟般地飞走了,只剩下没有衣服无法逃走的仙女,她正是织女。织女见自己的仙衣被一个小伙子抢走,又羞又急,却又无可奈何。这时,牛郎走上前来,对她说,要她答应做他妻子,他才能还给她的衣裳。织女定睛一看,才知道牛郎便是自己日思夜想的牵牛,便含羞答应了他。这样,织女便做了牛郎的妻子。
他们结婚以后,男耕女织,相亲相爱,日子过得非常美满幸福。不久,他们生下了一儿一女,十分可爱。牛郎织女满以为能够终身相守,白头到老。
可是,王母知道这件事后,勃然大怒,马上派遣天神仙女捉织女回天庭问罪。
这一天,织女正在做饭,下地去的牛郎匆匆赶回,眼睛红肿着告诉织女:“牛大哥死了,他临死前说,要我在他死后,将他的牛皮剥下放好,有朝一日,披上它,就可飞上天去。”织女一听,心中纳闷,她明白,老牛就是天上的金牛星,只因替被贬下凡的牵牛说了几句公道话,也贬下天庭。它怎么会突然死去呢?织女便让牛郎剥下牛皮,好好埋葬了老牛。
正在这时,天空狂风大作,天兵天将从天而降,不容分说,押解着织女便飞上了天空。
正飞着、飞着,织女听到了牛郎的声音:“织女,等等我!”织女回头一看,只见牛郎用一对箩筐,挑着两个儿女,披着牛皮赶来了。慢慢地,他们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了,织女可以看清儿女们可爱的模样子,孩子们了都张开双臂,大声呼叫着“妈妈”,眼看,牛郎和织女就要相逢了。可就在这时,王母驾着祥云赶来了,她拔下她头上的金簪,往他们中间一划,霎时间,一条天河波涛滚滚地横在了织女和牛郎之间,无法横越了。
织女望着天河对岸的牛郎和儿女们,直哭得声嘶力竭,牛郎和孩子也哭得死去活来。他们的哭声,孩子们一声声“妈妈”的喊声,是那样揪心裂胆,催人泪下,连在旁观望的仙女、天神们都觉得心酸难过,于心不忍。王母见此情此景,也稍稍为牛郎织女的坚贞爱情所感动,便同意让牛郎和孩子们留在天上,每年七月七日,让他们相会一次。
从此,牛郎和他的儿女就住在了天上,隔着一条天河,和织女遥遥相望。在秋夜天空的繁星当中,我们至今还可以看见银河两边有两颗较大的星星,晶莹地闪烁着,那便是织女星和牵牛星。和牵牛星在一起的还有两颗小星星,那便是牛郎织女的一儿一女。
牛郎织女相会的七月七日,无数成群的喜鹊飞来为他们搭桥。鹊桥之上,牛郎织女团聚了!织女和牛郎深情相对,搂抱着他们的儿女,有无数的话儿要说,有无尽的情意要倾诉啊!
传说,每年的七月七日,若是人们在葡萄架下葡萄藤中静静地听,可以隐隐听到仙乐奏鸣,织女和牛郎在深情地交谈。相见时难别亦难
还有梁山伯与祝英台
包办婚姻下建立的家庭一般不容易维持稳定和和睦,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包办婚姻事实上是父母利益的衍生,用子女的婚姻幸福来谋取家族利益,是属于封建社会的糟粕,而自由婚姻产生于资本主义革命,当时提倡的是人性的解放和自由,人与人不再被传统的旧的封建礼仪所束缚,但是相对的却被新的金钱地位所约束,现在提倡的自由婚姻,则跟超脱于地位和身份,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家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提倡自由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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