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无证结婚受法律保护

92年无证结婚受法律保护,第1张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后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追认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但是没有补办结婚证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结婚证名字不符不是无证婚姻,男女双方一经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即结为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之间即为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仅存在于未达法定婚龄或双方之间存在不得结为夫妻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因此结婚证名字不符不是无证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领了结婚证没办婚礼与领证办了婚礼,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任何区别,在法律上均认定为结婚的事实成立。

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注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而是否举办婚礼只是一种民俗,没有法律上的实际意义。

一、结婚不领证是不可以的,结婚领证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领取结婚证也是对自己合法财产权利的保障,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会涉及到共同财产,有结婚证的保护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同理,在离婚时,有结婚证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补充。没有结婚证法院是不能支持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结婚证是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方的责任引起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其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的,并且在法律中有明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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