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田县生小孩怎么报合作医疗 具体要什么手续 还有就是准生证在那办 详细点谢谢

西安蓝田县生小孩怎么报合作医疗 具体要什么手续 还有就是准生证在那办 详细点谢谢,第1张

文化路的蓝田县医院内有专门的合作医疗报销窗口,要多问多跑,有个心理准备,他们态度不好(虽然有“病人就是亲人”),事还是给办的。一胎可以先生育,后办证。

证件:能带的都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合作医疗本等。

准生证:到镇政府计生办问问。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婚姻管理机关。

一、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83号民安大厦A座4层

029-87439070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二、碑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建国一巷三号

029-87234170

早9:00-12:00 下午1:30-5:30

三、莲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安市莲湖区开远半岛5号楼1层

029-88636799

早上9:00——12:00;下午1:30——5:00

四、灞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长乐东路69号西安市灞桥区市民中心1层东侧

029-83529171

早9:00—12:00,下午1:00—5:00

五、未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未央路80号(红星美凯龙5楼政务综合服务中心)

029-86254994

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六、雁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雁塔区曲江大道80号

029-85504050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七、阎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阎良区胜利街70号老年公寓二楼

029-86863078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八、临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临潼区桃源路83号

029-87439070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九、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长安区惠民街社区大楼

029-85657062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高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高陵区鹿苑大道9393号高陵区民政局

029-86926504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十一、_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_邑区南关十字西100米路北

029-87439070

早9:00-12:00 下午1:00-5:00

十二、蓝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蓝田县蓝关街办青羊路西延伸段

029-82728131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十三、周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至县北大门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29-87117199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十四、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处

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101号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

029-83620312

9:00-12:00 13:30-17:30

十五、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安高新区锦业路锦业时代A1座高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楼

029-81159027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点此查看官方政策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蒲城)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蓝田)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带上当事人的上述资料及证明,根据户口迁移类型不同,选择交验:购房入户(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夫妻投靠(结婚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到蓝田县兰新路中段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经营场所

1、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3、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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