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答复:你好,如果你现在在大陆地区,并且准备在大陆地区结婚的法,那么就适用《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四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二)居民户口簿;(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五条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条例》的规定,在香港申请离婚。具体来说,如下:
1 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结婚、离婚或者死亡,应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处理。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条例规定,在中国大陆结婚的香港居民,可以在香港申请离婚,无需再回到中国大陆处理。
双方自愿:在内地,共同去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
在香港,向政府的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共同申请书》并按程序办理。也可请律师代 办。
单方申请:在内地,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
在香港,向政府的家事法庭登记处递交《离婚呈请书》并按程序办理。也可请律师代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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