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国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想问一下我国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第1张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两部婚姻法,一部是1950年的,第二部是1980年的,2001年的是修改的。

建国后的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主要特征: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扩展资料:

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主观:

一、我国对结婚年龄限制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对结婚年龄的限制如下: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一)男女结婚年龄—确定的依据: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原有旧版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后续修改该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男女结婚年龄—最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以前旧款法律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法定结婚年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三、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可见,我国对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对我国国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允许少数民族地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变通实施。同时,法定结婚年龄具有强制性,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是不能进行结婚登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客观: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约束。如何处理婚姻问题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也可视为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这里我们首先说明法律对结婚自主权的限制。1、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所确认的准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法定婚龄以下结婚,视为非法。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离婚后才能再行结婚。结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3、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下列血亲均依法禁止结婚:①兄弟姐妹;②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③堂兄弟姐妹、表演兄弟姐妹;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5、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1994年,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6、现向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一、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的观念。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会禁止结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条。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随着2003年我国把“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虽说婚检的内容属于隐私,但是小犀还是鼓励,无论检查出什么疾病一定要如实告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的观念。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会禁止结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条。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随着2003年我国把“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虽说婚检的内容属于隐私,但是小犀还是鼓励,无论检查出什么疾病一定要如实告知对方。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男女双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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