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婚嫁习俗怎么样的?

温州的婚嫁习俗怎么样的?,第1张

1、订婚:

(1)双方父母出席酒宴协商双方订婚事宜,主要是订下黄历和男方的聘礼多少。礼金多少视双方家庭条件为准,如果双方都是普通家庭 (这里的普通家庭指双方家庭年收入都在10万RMB左右)目前标准是88888—108000左右浮动。

(2)拖把提示:订婚并非法定的结婚程序,订婚后同居,实质还是法律意义上“非法同居”的概念。在温州一般很少有人在订婚时就领取结婚证的,在永强一带甚至是到孩子都好几岁了(一般目的是为了多生孩子,或生男孩子)才举办仪式并补领结婚证。

2、订婚前准备:

A:男方:

(1)男方给女方的饰品:金饰一套 包括耳环,手镯,脚链,项链,对戒一对,钻戒一枚(钻戒现在大概价格买到15000左右就可以了,其实也可以去金器点买裸钻选择自己喜欢的 式样打造价格相差很大,大约可以节约35%。

(2)男方给女方的糖:糖金杏一对。温州喜糖分大小,女方所需要的喜糖全部男方负责(包括糖内红包),女方家父母的朋友等一些除外由女方自己送。

B:女方:

(1)女方要为男方购买的首饰、服饰:男方结婚、订婚所穿的西装一套,衬衫两件,领带两条,鞋子两双(休闲跟皮鞋各一双)休闲装两套,袜子一打,金器:手链和项链各一条(如果给伴郎的红包少于580就需要再买条衬衫给伴郎)

(2)女方其它准备: 碗碟一套有88件98件108件可以选择,视情况购买,六样分柑橘,糕点,枣子,桂圆,莲子,花生。再把男方送的糖金杏回送一只给男方,所收礼金按经济条件情况返还。

3、订婚程序:温州人现在订婚酒席分两种:

(1)    一种是永强习俗,中午女方家摆设酒席宴请男方的父母以及伴郎出席,晚上则由男方回请女方。

(2)另一种流行于鹿城,就是双方父母加上至亲好友一起于某酒店设宴订婚。一般现在市区选择后者的比较多,下午男方驱车盛装至女方家中迎接女方及其父母,并给女方弟弟或者妹妹皮箱钱(皮箱钱所指的就是女方弟弟或者妹妹不让姐姐出嫁拉着皮箱不肯走,你要给他钱他才肯放人,上辈人这么解释的),到酒店后给双方父母敬茶,向亲朋好友敬酒以见证你们的爱情

4、 结婚:  

(1)决定下结婚的日子后就要开始去预定酒店布置酒席了,温州现在好象要提前一年预定酒席我晕,好日子大家都结婚啊。买房子和装潢当然是男方负责的,装潢就起码要2个月了,装潢好后房间内的家具由男方购买以外其他的所有一切都是由女方负责打扮。

(2)关于房子问题: 

在温州房子一般由男方提供,省内其它城市基本也是如此。男方结婚(指的都是登记)前,已取得房产证都归男方所有,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女方没有收入,仅男方一人赚钱,其还款部分也是属于共同财产)支付了余下房款的,女方可主张要求对婚后支付的房款进行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如果钱在婚前已由男方付清的,女方无权主张,即使房产在婚后增值,也无权主张。

(3)选个好时间好天气两个人去拍婚纱照,一般现在照相馆都打价格战技术和实力也都差不多,不过一辈子也就这么一次也不在乎那么点钱了,只要注意下别看着这张觉得好那张觉得好越挑越多那就花太多了,一般控制在4000-5000用来拍照还是值得的。

扩展资料:

1、聘礼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pìn lǐ,常指聘请时给的表示敬意的礼物。日常生活中,也多用于订婚时,男家给女家的财礼。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出自《礼记·聘义》。

2、中国古代把婚礼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古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其中“纳征”,即男家将送往女家,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等。

3、古代纳征多以鸟兽为礼,上古时聘礼须用全鹿,后世简代以鹿皮。崔駰的《婚礼文》中记载:“委禽奠雁,配以鹿皮。”《诗经。召南。野有死麋》中说:“野有死麋,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写的就是用野鹿向女孩子求婚的事。因为古代纳聘多执雁为礼,故送聘礼又叫“委禽”。后来,纳征的礼仪越演越繁,成为六礼中礼仪最繁琐的过程之一。

4、民间即称送聘礼为“下茶”、“行茶礼”或“茶礼”;女子受聘,谓之“吃茶”或“受茶”;所谓“三茶”,就是订婚时的“下茶”,结婚时的“定茶”,洞房里的“合茶”。据宋胡纳《见闻录》载:“通常订婚,以茶为礼。故称乾宅致送坤宅之聘金曰‘茶金’,亦称‘茶礼’,又曰‘代茶’。女家受聘曰'受茶'。”

5、婚姻“六礼”后来经司马光、朱熹等人简化合并,但宋代盛行的茶礼却为元明清各代所承袭。明代香山(今广东中山市)人黄佐,字泰泉,晚年家居时撰成《泰泉乡礼》,书中记载:“近日纳采、纳徵者,止用细茶一盒,纳钗物其中,尤为简便,可以通行。”又云:“凡三等人户之下聘,用酒一埕、鹅二只、各布二匹、茶一盒。”反映了明代岭南一带茶礼的流行。

参考资料:

:聘礼

 涉外结婚的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应该不行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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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方是本地户口的可以办理,如果都不是本地户口则不能办理,需要回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不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分析:民政局或者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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