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婚检是指定的医院做的,一定要在妇幼保健院的,别的医院不行。
虽然妇幼那个婚检的妇科医生不咋的,但是还是忍忍吧。
女朋友有没有怀孕啊,提醒一下,自测一下是不是阳性的。
不然他们做了胸透就完了。
人太多,会误诊的,NND,我就是。
婚检免费的。不过要在义乌登记的才行哦。
申请中需要写明拟承办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浙江省民政厅于2018年10月31日发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其内容包含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等多方面的内容,并明确提出实行内地居民省内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来源 | 浙江省民政厅
2028140分钟
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五章撤销婚姻
第六章离婚登记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八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一)本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义乌市民政局。
(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三)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一婚姻登记员服装。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免征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本辖区内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包括:
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双方或者一方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三)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五)办理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不需要证明,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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