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房需要什么手续

房子交房需要什么手续,第1张

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交房时要哪些证件

1、需要带上购房合同,这个合同都是一式两份,也是证明买房的依据。

2、还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和自己的结婚证等。

3、还需要带上缴费的收据,以及购房者和开发商私底下的购房约定。通俗的说,交房就是开发商把住房钥匙要给你的过程。你需要检查一下房屋的各项功能,有没有异常的。在和开发商交房的时候,开发商需要带上“三书一证一表”。

一、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

如果要办这种夫妻共同共有的,则必须两个人都来。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二、带齐证件

夫妻双方一定要把结婚证、户口本都带上,这样才能完成登记,除了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需要夫妻共同到场之外,在共同申请房贷时,则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三、提前约定好份额

对于这种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一般是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如果说是准夫妻,还没有领结婚证,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是不能办理共同共有的,因为还没有领结婚证。那么,建议双方按出资额,办理这种按份共有,就是在办理手续之前提前约定好份额。

法律主观:

可以的,没 结婚证 能办房产证吗没有 领结婚证 ,不影响 房产证 添加两个人名字的。 房产证上加名字 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办理流程是: 1、带好三证(结婚证、 身份证 、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 办理房产证 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办理流程是: 1、先去银行办理 抵押 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 公积金 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 商业贷款 ),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 印花税 。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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