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定不能结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结婚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精神病人不是绝对不能结婚的,要看具体病情的严重程度,基本上,要在疾病痊愈或稳定一段时间后,一般病情缓解2年以后再考虑;而且婚前应与配偶讲清楚,取得对方的理解,婚后可以更好的互相关心,照顾。
法律分析:可以。民法典已经取消重大疾病不能结婚的规定,患有精神残疾可以结婚,但必须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们国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包括精神疾患在内的六种疾病,其中精神疾患: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而对于一个已经评定为因病六级残疾军人的精神疾患的退役军人来讲,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能够评到六级的,就是已经到了下列的程度: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4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5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6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这个评定不是轻易决定的评定,所以不能够与他人结婚的!
只要智力残疾的公民符合结婚的条件,那么法律不会对其结婚的行为进行禁止。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于结婚的具体规定是:
1、在实践中,如果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痴呆,或智力严重低下,不能对家庭和子女承担责任,尤其是遗传性的,一般不建议结婚;
2、如果只是普通智力低下,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尤其是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能够清晰地表达个人的婚姻意愿,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可以接受。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首先优浩律师事务提示根据《婚姻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并且根据民法通则中可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精神残疾人不可以登记结婚。
患有精神残疾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够领取结婚证的,因为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结婚手续。在我们国家申请结婚是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不符合领取结婚证的条件,那么就不能够办理结婚,在法律上就还不能够是夫妻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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