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朝阳区民政局办理即可。
中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局
——结婚登记
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双方没必要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结婚已经不再局限于与相同国籍的人结婚,涉外婚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周围;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大城市,嫁给外国人或者娶个“洋媳妇”也已经很常见。
大家都知道,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涉外婚姻登记也是如此。那么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想必有人会有很多困扰。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而对于国外机构出具的“无障碍婚姻证明”,民政部有以下规定:
华侨、外国人在华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民政部称,近来,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证明中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是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
民政部明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上述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材料和本人无配偶声明。
民政部同时表示,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民政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所以说,外国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中,无障碍婚姻证明不可单独使用,必须和单身证明等证件同时使用方可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
而且大部分地区的民政局都会根据国家其他的相关政策,在处理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特别要注意,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所以,外国人在中国办理涉外婚姻需要用到的“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证书翻译成无障碍婚姻证书,必须寻找正规翻译机构翻译
正规的涉外婚姻证明翻译机构出具的“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中文翻译件会保证内容真实,用词规范,排版与原件无异,而且到最后会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翻译专用章等以证明此翻译件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确保真实性和有效性,会得到各民政局的认可。
能娶到日本妻子,你真是太幸福了!
一、 涉外婚姻的条件
1 应当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非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双方没有患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2 另外,女方的基本条件原则上还要符合《日本国婚姻法》的关于结婚的基本条件。否则你们的婚姻在日本可能会认定为无效
3 对于中国国籍的一方,不能是从事下列工作的:
1)现役军人
2)外交人员
3)公安人员
4)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
5)正在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二、涉外婚姻流程
1 到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假如你是北京人,就要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 中国公民必须持有以下证件(也就是你必须有以下证件)
1)你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就到你的工作单位就可以)
上述证明应有以下内容:
1 你的姓名 ;2 性别;3出生年月;4婚姻状况;5 职业;6 工作性质;7打算申请与何人结婚;8其他
3 你女朋友要出具的证明
1)她的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她身份和国籍的证明;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明》或 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日本外交部(或日本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和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由日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你的女友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婚姻证明。
4)双方要到我国指定的医院办理婚检。
如果你们双方的证件都准备齐了,在拿着双方的照片。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原则上1个月内颁发结婚证。
至于结婚登记公证的问题我不清楚,你可以看一下:民政部关于《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你应该到民政部门先问问,打电话也可以因为毕竟事实和法律上规定的会有出入
祝你们幸福!
最后你能不能告诉我怎么才能娶到日本的妻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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