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是否可以独立户口,一般因情况而定:
1、可以分户条件如下:
(1)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3)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4)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2、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分户。
单独立户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新家庭成员的名单;
6、属结婚的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7、属离婚的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权威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领了结婚证户口本理论上需要变更,把原本未婚的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对于结婚要不要把女方户口迁到男方,并没有强制要求迁户口的规定。如果要迁的,应该由男女双方携带身份证、原先的户口本和结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办理。可以顺便将个人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户口迁移证补办程序:
1、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当时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
2、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明;
3、凭存根上的编号,找当地报社进行登报遗失申明;
4、凭存根,未落户证明,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流程以迁出派出所的要求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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