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现在结婚登记无须开未婚证明,婚检已不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您可以根据需要自己选择是否做婚检,婚检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男女双方带着户口本、 身份证原件 ,结婚证照(一般现场照)去任一方 户口所在地 区的民政局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当时就可以拿到结婚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法律分析:不需要。办理结婚证需要带上户口和身份证,户口本必须有关于整个家庭的信息;需要将单一证书的原件和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原始证明带到民政局。如果再婚人员需要持有特别证明书;再带两张近期拍摄的2寸彩色照片,也可到民政局拍摄。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你好。法律上没有规定领结婚证需经过父母的同意。在古代,结婚素有“媒妁之约、父母之命”的说法,就是相中了女方后,就要差媒人拿着自家的彩礼上女方家去提亲,这就是媒妁之约。如果女方父母对你满意了,愿意让你当女婿了,那么也就是有了父母之命,你才可以迎娶过门。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封建的思想和理念在一些地方和家庭仍然存在,这与婚姻自由是相悖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阻止或者干涉结婚都是违法的。《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说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强迫男妇双方结婚,也不得强行阻止男女双方结婚。婚姻自由可以说是婚姻法需要保护的最高价值。因此,登记结婚的时候,只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出于双方真实意志,并不需要其父母同意结婚。若双方在结婚时,有一方父母阻止或者干涉,就是干涉婚姻自由、触犯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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