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照要求

结婚登记照要求,第1张

结婚登记照的要求是背景红色、尺寸53mm35mm、近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像等。具体如下:

1、背景为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53mm35mm(宽高)。

2、为近6个月内拍摄。

3、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4、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5、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7、合影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拍摄的影像。结婚登记照应当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片、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拍摄结婚登记照的注意事项

1、双方共同沟通协商选好拍结婚证照片时要穿的衣服。

2、如果对发型不满意最好在拍结婚证照片一周前改变,一来是对新发型的适应,二来也是对对方的尊重。

3、自备小梳子小镜子,在轮到你们拍照时将头发打理好,整理衣冠,以最佳姿态示人。

4、切忌浓妆艳抹,淡妆更能凸显你的清丽宜人。

5、结婚证照片是可以露齿笑的,幸福的纪念怎么少得了灿烂的笑容,不需要一副严正以待的模样,所以要开心地笑起来。

6、结婚证是一种证件照,要求新人必须是正面露出五官。年轻人拍照时都喜欢找一个能让自己最美的额角度,比如左侧脸或右侧脸,而这种侧脸的照片,是不会采用的,所以一定要正面朝前方,将自己的面容展示清楚。

7、对拍摄效果不满意,可以当时提出来进行重拍。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婚登记照片要求的问题

结婚证件照要求: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合照;

2、照片尺寸为2寸;

3、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更不能使用合成;

4、不能过分P图,要保留人物特征;

5、照片中的人物露出部分一般在胸至肩以上;

6、照片要能明确辨识出是本人。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分析:可以自己准备也可以到民政局现场拍照,结婚登记照片为夫妻双方合影半身照片,标准尺寸是2寸,背景一般为红色。男女双方想要结婚的,除了需要上述结婚照外,双方还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照片要求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合照。

2、照片尺寸为2寸。

3、不得使用生活照或艺术照,更不能使用合成。

4、不能过分P图,要保留人物特征。

5、照片中的人物露出部分一般在胸至肩以上。

6、照片要能明确辨识出是本人。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1、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2、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3、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5、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法律分析:可以自己准备也可以到民政局现场拍照,结婚登记照片为夫妻双方合影半身照片,标准尺寸是2寸,背景一般为红色。男女双方想要结婚的,除了需要上述结婚照外,双方还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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