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同性恋结婚的国家:
欧洲
丹麦,1989年6月7日,通过法律承认同性注册成为伴侣,也是欧洲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的国家;
荷兰,1998年1月1日,《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同性亦可);
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同性婚姻法”,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法国,2000年1月同性伴侣可登记结婚,享有继承权,社会保险以及福利;
比利时,2003年1月30日实行;
西班牙,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总统发表演讲,2005年7月3日同性婚姻合法化;
挪威,2008年6月11日通过了同性婚姻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瑞典,2009年5月1日正式承认同性结婚并实行;
葡萄牙,2010年1月8日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冰岛,2010年6月12日,冰岛议会全票通过允许同性婚姻存在的法案 ,并于6月27日正式生效。 68岁的冰岛女总理西于尔扎多蒂和她的女友56岁的莱奥斯多提尔,在当天同性婚姻法生效后,成为冰岛首对结婚伴侣;
卢森堡,2015年1月1日同性婚姻法生效;
英国,2014年3月29日同性婚姻法生效;
斯洛文尼亚,2015年3月,国会通过了同性婚姻法;
爱尔兰,2015年5月22日,全民公决让同性婚姻合法化;
芬兰,2017年3月1日同性婚姻合法化,届时同性伴侣在北欧所有国家都可以合法结婚了;
奥地利,2017年12月5日,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从2019年1月起,奥地利境内同性恋人可以正式登记结婚
马耳他,2017年7月12日,马耳他共和国的国会投票,几乎一致地同意了同性婚姻法案(66票赞成、1票反对),同时同性配偶可领养孩子;
其他州情况
美洲
加拿大,2005年7月20日,国会通过了法案,允许同性恋结婚;
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参议院通过法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此前阿根廷由于保守派和天主教会团体强烈反对同性恋婚姻, 阿根廷曾爆发了6万人的大游行,呼吁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美国,2015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撰文表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尊严。宪法赋予他们这项权利。”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国都是一项合法权益;
哥伦比亚,2016年4月7日同性婚姻合法化生效;
大洋洲
新西兰,2013年4月17日众议院以77张支持票对44张反对票最终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法会。给予同性恋者高度尊重和法律认可;
澳大利亚,2017年12月7日同性婚姻合法化生效;
非洲
南非,1998年就制定了《承认习惯法婚姻法》,在2000年11月15日开始实行;这也是非洲唯一一个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国家。
亚洲
中国台湾,2017年5月24日,最高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宣布,现行的《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违宪。这也标志着,中国台湾即将成为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区!最晚于2019年5月4日合法。
泰国:泰国一直被认为是东南亚对于LGBTI(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变性者)最开放的国家,2018年12月25日,泰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审,泰国内阁初步批准了《同性伴侣法》。若此法最终获得立法议会的批准,泰国将成为亚洲首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同性恋是不可以办理结婚证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才可以办理结婚证,办理时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同性婚姻(或称“同性婚姻”或“同性婚姻”)是指具有相同生物性别或性别认同的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又称为“婚姻平等”或“婚姻权利平等”。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们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同性恋权利支持者对婚姻的定义是:
社会承认的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忠诚、一夫一妻制和合法的契约结合,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予具体的权利、待遇和责任予以承认。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继承权、生孩子的权利和医疗决定权。
简而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去。这个定义的支持者之所以喜欢,是因为它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用重视和尊重个人权利的现代道德观念来确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如果社会认同,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宗教组织也不一定承认。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同时进行;在其他国家,宗教婚姻只有在政府颁发文件或举行合法仪式后才是合法的。
在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婚姻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不仅有法律意义上的“世俗婚姻”的概念,也有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婚姻”的概念。在政教分离的现代国家,这两个概念属于国家和教会的管辖范围;在同一个国家,有些婚姻,比如异教徒之间,不同种族之间,同性之间等等。,可能只有国家或教会的一方承认,而另一方不承认,或者有的教会承认,有的教会不承认。由于保守的宗教人士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法律采用了“民事结合”的名称。一些学者,如艾伦·德肖维茨(AlanDershowitz),建议只保留“婚姻”的宗教含义,而婚姻的民事含义,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都应改名为“民事结合”。然而,保守派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契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
在一些国家或行政辖区,由于历史或舆论原因,反对赋予同性伴侣“婚姻”之名,但同时为了给同性伴侣提供类似的法律保护,又创设了不同于“婚姻”之名的其他关系形式,包括:
民事结合: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状况。
或者同居登记合伙:不同程度上提供的权利比婚姻少。在一些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都可以登记为同居伴侣。
在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存在着与婚姻权利义务完全一致、对同性伴侣开放的“民事结合”关系。但一些同权人拒绝接受这些非婚称谓,认为它们只是“分离但平等”政策的延续。
在可以登记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同性伴侣可以举行婚礼。然而,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一种类似于婚礼的仪式被称为“承诺仪式”,双方据此建立关系,并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但这种关系并不被任何法律承认或保护,也不存在家庭(如孩子的抚养权,部分同性夫妇会收养孩子)、财产(如共同财产、税收、继承)、社会(如医保、探视、代他人做医疗决定、代理权利等)。)
20世纪末21世纪初,一些要求婚姻扩大到同性的运动开始发展。法律认可的婚姻结合发展出一系列权利,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等从未婚夫妻的角度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承认排除了同性伴侣选择获得这些权利的权利(没有法律障碍的异性婚姻有权选择合法结婚并获得这些权利,而同性伴侣没有这种权利)。同性婚姻缺乏法律认可,也给同性恋夫妇收养孩子带来阻力。当然,进入同性婚姻的不一定是同性恋。
通常,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将婚姻扩大到同性恋伴侣可能会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可能会重新开启一夫多妻制的立法,或许多其他令人不快的形式。
对此,支持者指出,传统的婚姻观念已经让位于其他领域的自由主义,比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在两名瑞典女性在斯德哥尔摩结婚后,参加婚礼的人还提出,现代社会的许多人不再局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一种受限制的宗教,也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被用于制定法律。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和庆祝同性婚礼或承诺仪式。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该国最大的新教教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ChurchofCanada)和一些英国圣公会(Anglicanchurches)都表示了对同性婚姻的部分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因为他们反对所有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之间的婚姻。
鉴于上述客观事实,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保守派的压力下,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不得不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造了一个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civilunion),该法律以民法为基础,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类似或部分的婚姻权利。一些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将指向同性婚姻。(对于民事结合合法的特定国家,请参考下表)
中国不允许同性恋结婚登记。目前,在我国并没出台同性结婚的相关法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可知,结婚登记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因此,同性在我国是不能领证结婚的。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同性结婚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不可以,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对象的条件是男女,同性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男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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