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需要的相关证件资料如下:
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领结婚证的流程有: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问:昆明领结婚证需要预约吗?
答:要提前预约登记。
昆明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实行预约登记制,适龄、有结婚登记需求的市民可通过“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电话进行预约登记。
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电话:0871-63110332
昆明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3149914
五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4154520
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3146216(结婚)
官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7197144
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8182061
呈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7473076
晋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7807194
东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2151261
安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8613540
寻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2668092
嵩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7921662
石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7746839、0871-67749808
宜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7520338、67599131
富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8817969
禄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871-68999727
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方年满22 周岁,女方年满 20 周岁;
(二)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三)双方当事人须有一方为昆明市行政辖区户籍,按照户籍登记关系到辖区(县市区级)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昆明市户籍居民与外国人、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婚姻登记,请到昆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昆明市呈贡区市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理登记。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主观:
结婚证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有: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当事人若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若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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