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法律上来讲,离婚后是不需要返还男方给购买的首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离婚钻戒一般不会归还。离婚钻戒一般有一对,男女各一只,因此这种钻戒一般都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是男女结婚时以新郎和新娘身份所拥有的,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购买的戒指。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后如果戒指是结婚登记前男方给女方的,或者是父母送给女方的,一般不归还,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彩礼能要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感情走到尽头,每个人都想把自己曾经投入在对方身上的价值尽可能多地收回来,但很可惜,并不是所有的投入都能够收回,比如就说钻戒,这不是你想要回就能要回的。就让我来普及一下知识看看你的这种想法要不要打消。
钻戒往往有两种性质:一是赠与,二是彩礼。如果钻戒是男方赠与女方的,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男方不能撤销。如果钻戒是作为彩礼,那么男女双方既然已经结了婚,女方也不需要再返还给男方。那么,女方应不应该把钻戒退给男方呢?一般来说已经结了婚的,再离婚的话,钻戒是要不回来的。但是,如果钻戒的性质为彩礼,男方与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因为购买此钻戒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那么男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钻戒,或者返还部分现金价值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也奉劝各位女士哦,不要赌一时意气,觉得什么都不要不稀罕,什么都还对方。做销售对讨厌的客人最好的报复是赚掉他的钱,对讨厌的前夫最好就是该拿就拿!男人离婚了也不跟你多逼逼,什么都会计较。当然,两人和平分手,这些可以斟酌商量,但婚姻到尽头了,不要留恋惦记了。
发表下个人建议,既然都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了,该闹的都闹过了,最后好好说个再见,给各自留下最后的体面,也挺好。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