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户口上就已经呈现了已婚状态。可以咨询当地户口登记部门,说明情况,问明如何变更登记,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什么手续,准备什么材料。请问您是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查询到了您的已婚情况导致您无法办理登记吗?如果解决了已婚状态,那么特别提醒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以下材料以及手续:
就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声明以及与对方非近亲的签字声明。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按规定准备。
相关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您好!女方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讲,双方并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此段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女方可以同其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也并不构成重婚罪。
如果说您在办理婚礼时有给与对方彩礼,有可能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携带户口本到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信息后换领户口本。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您好,请问一下您是想和其他人结婚吗?根据题目描述,您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即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也是合法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家与家律师特别提示,如果您这种情况想要和其他人结婚的话,即便没有结婚证,也必须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清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才能再结婚。
还需要您补充一下您的具体情况,我们才能给您进一步的建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帮助的话,欢迎联系我们。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 7 条:未依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夫妻两个人在农村举办了婚礼,彼此在农村意义当中就算是结婚了,但是两个人结完婚以后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彼此在法律当中会有一定的后果,尤其是在生孩子的时候,如果夫妻二人没有领结婚证,那么就需要考虑给孩子做一次亲子鉴定。鉴定一下孩子的亲生父亲究竟是哪一个人,从而能够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在如今生活中,很多夫妻由于和对方相处的时间比较短。当女性在发现自己怀孕了以后,就会立即选择和对方结婚。
女方选择和丈夫结婚并不是真心的,想要和丈夫在一起过日子,而是想要把自己的孩子埋怨在丈夫的身上。为了能够把和别人在一起的孩子生下来,女性就不得不做这样冒险的行为。但如果女性在相处的过程中迟迟没有和丈夫领结婚证,当孩子在生下来以后,也必须要求和丈夫做一次亲子鉴定。为的就是能够减少对男性的伤害,女性千万不要铤而走险,既然选择和对方结婚,那么就应该和丈夫领结婚证。
夫妻两个人在考虑结婚的时候,只有领了结婚证,两个人的关系在法律上才会受到保护。即使两个人觉得已经同居生活在一起,彼此的财产也都属于共同支配,但是在考虑离婚时,这样的一段关系并不会受到任何的保护。反而没有权利要求平分夫妻的共同财产,会针对性的了解男性和女性为婚姻的付出,再进行合理的支配两个人的财产。
有很多女性就是因为考虑到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想要和丈夫离婚时,并不是特别的容易,所以宁可不领结婚证。只要和丈夫在一起过得开心就继续生活下去,如果不开心就直接一走了之,但女性这样的想法显然对家庭也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当彼此在有了孩子以后,更应该为孩子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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