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生孩子男方有养老保险的,过了那么多年还能领生育津贴吗

2010生孩子男方有养老保险的,过了那么多年还能领生育津贴吗,第1张

可以

参保生育险的男职员,即使妻子没有工作,只要符合生育政策,也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全职妈妈们就不用担心生孩子需自费啦。但是,这里提及的待遇不包含生育津贴,只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进行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情况在不同地区也略有不同。参保生育险的男职员,即使妻子没有工作,只要符合生育政策,也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全职妈妈们就不用担心生孩子需自费啦。但是,这里提及的待遇不包含生育津贴,只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进行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情况在不同地区也略有不同。其实,男性除了要重视五险一金的缴纳,还要有意识地给自己把商业保险配置好,毕竟五险一金真的不够抵御男性高发的疾病风险。

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部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27号)的规定,按照《昆明市民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昆民通〔2021〕44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补助”)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助对象

      符合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对象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并已经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清理出有固定收入的不在调整范围。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遗属本人户口类型(城镇、农村),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享受规定的系数计发补助,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系数。计发系数分为:

      1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3;

      2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5;

      3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计发系数为15;

      4同时符合2和3项条件的人员,计发系数为17;

      从2021年7月1日起,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40元/月,提高为7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10元/月,提高为460元/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随我市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我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1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遗属系城镇户口的,补助标准由832元/人月调整为91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533元/人月调整为598元/人月。

      2因工(公)死亡的,遗属系城镇户口的,补助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05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615元/人月调整为690元/人月。

      3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的,遗属系城镇户口的,补助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05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615元/人月调整为690元/人月。

      4同时符合2和3项条件的人员的,遗属系城镇口的,补助标准由1088元/人月调整为1190元/人月;遗属系农村户口的,补助标准由697元/人月调整为782元/人月。

      三、其他事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所需经费按单位原拨款渠道解决。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政策问题,仍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携带上一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或《安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善后待遇审核表》,于3月31日前,属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遗属的到市委组织部,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遗属的到市人社局办理调整标准审批手续。

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实行手术费全免,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县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从2010年10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对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100元营养补助;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

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的并发症患者,应给予适当补助,直至基本恢复劳动能力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困难符合农村居民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县区、乡镇财政承担,市财政适当补助。解决节育手术并发症所需经费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一、领取条件

领取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标准生育。

3现存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2年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还可享受新农合补贴、教育补贴、养老保险补贴等。

二、依法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领证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的退休奖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和经费承担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3.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4.兑现主动放弃再生育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奖扶资格条件按省规定执行。经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且已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680元。

法律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部门协作、政策兼容、强化利导”的基本原则,着力建立和完善“奖励扶助、免费补贴、保险优待、扶持救助、优先优惠”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没有。宁夏宁县妇女保健中心发布声明于2014年开始该地区妇女生小孩有1000元的补贴。所以2010年宁夏中宁县生小孩没有800元的补贴。补贴(allowances)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秋国庆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近三年中通报了989起案例。其中,数量排名第一位的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22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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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缴,但是必须是公司的名义补缴

第二,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其中“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第三,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你缴纳生育保险费,中间不能停交

如何享受: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我们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这样才能够创造强国,很多公司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十分大的,而国家对于一些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会有补贴。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企业的国家补贴有哪些方式

      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二、税法规定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根据财税[1996]68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2)根据国税函发[1997]2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根据财税[2005]16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8)根据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根据国税函[2005]541号文件规定,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会计核算方面

      “补贴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账户,它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本科目应按补贴收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确认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补贴收入仅核算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对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作补贴收入处理。

四、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的问题

      1、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调增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2、会计核算上企业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而税法规定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国家对于企业的补贴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一种补贴方式就是减免税费,如果企业需要资金也可以有贷款优惠政策,这样企业的发展就会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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