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可以结婚吗

当兵可以结婚吗,第1张

法律分析:军官和士官可以结婚,但有职务、军阶、年龄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后可以当兵,但是要符合兵役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的规定,才能当兵。当兵有年龄限制,年满十八周岁至22周岁了年轻人可以报名参军,大学生放宽到24岁,研究生放宽到26岁。当兵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是年龄必须符合要求,通常是18周岁至22周岁,如果是特殊专业人才或者大学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达不到法定当兵年龄或者超过了法定当兵年龄都是不能去当兵的。

当兵的要求如下:

1、政治条件:热爱中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历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纪违法纪录;

2、年龄条件:兵役法规定,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放宽到21岁,大专学历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女兵征集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周岁以内。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性青年入伍;

3、身体条件:应征公民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同时,内科、外科、血液、肝功、尿检等都要符合标准;

4、文化条件:根据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情况和军队建设需要。对征集城乡青年的文化条件作了不同规定。征集城镇户口青年,必须具有高中包括具有同等学历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校大学生原则上不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重点;征集农村户口青年,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兵征集对象为参加高考有分数可查的2010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一律不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备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具体条件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部队里有些限制性规定,无形中提高了军人结婚的年龄。当兵的人结婚与普通人一般情况是一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在驻地当兵结婚的规定:

  1,义务兵是不能在驻地结婚的,不管当事人几岁(但是回家探亲期间可以结婚)。

  2,如果是士官,原则上不准在驻地找结婚,但是28岁还没对象的,经上级批准在部队驻地找对象;

  3,如果是士官,找的不是驻地的对象,那要年满25岁才能结婚,婚后每年只有40多天时间可以到部队去住,有临时来队士官家属房。

  二,婚后如果是义务兵的家属,无待遇。也不可以申请随军,如果是军队干部的家属,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车船费报销的制度。

  三,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1,火车硬席座位票;

  2,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3,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

  4,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现役军人如果符合结婚条件,无论军龄多长都可以结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

军人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军人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军人,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约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另外,解放军中的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某些从事国防科技工作的干部、军人,须达到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年龄方可结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当兵可以结婚吗

      军官和士官可以结婚,但有职务、军阶、年龄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两年义务兵退伍后的待遇如下: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 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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