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结婚证办理地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
重庆结婚证办理地点有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1、至少须有一方当事人户口在本省辖区内;2、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3、男方已满 22 周岁,女方已满 20 周岁;4、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当事人提供材料去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然后经历如下流程,初审: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领取婚姻证的条件;受理: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审查证件、证明材料内容是否一致,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最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登记、颁发证件。
法律主观: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 结婚 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处申请 结婚登记 。所需的证件: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示婚姻状况证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含港、澳、台地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1)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凭集体户口薄内本人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是未婚,户口薄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信息一致方可办理,不一致的到有关部门(派出所)更正。
(2)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3)结婚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底色为红色或蓝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补办结婚证 需要户口本和 身份证 ,然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 离婚 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区民政局 结婚登记 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 2、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补领 结婚手续 ; 3、颁发补 领结婚证 。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 、 离婚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 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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