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的结婚证日期写的还是原来时间吗

补办的结婚证日期写的还是原来时间吗,第1张

补办的结婚证日期写的还是原来时间。

补办结婚证和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不变的,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带户口和身份证带上另一本结婚证更好,两人一起去办,只用办一个人的,补办也会入档案,也就是说有补办记录。男女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结婚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补办结婚证的日期是第一次领证的日期,只是前面加了个补字。

补办结婚证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本人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婚姻登记证明;(如果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档案可查的,一般不需要额外证明;如果档案无法查实的,需要到街道办事处或档案局申请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补办结婚证具体手续:

1、需要申请补办手续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档案在民政局可查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一般当天即可拿到新证。民政局查不到档案的,可能需要到当地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即可。

2、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机关里又查询不到你们的结婚档案的话,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结合具体情况给出解决办法。首先是当档案遗失进行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告知需要哪些材料,要走哪些程序的,也会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法律分析:补办的结婚证,日期是你们原来结婚登记的那一天。不过会在备注一栏打印好现在补领结婚证的时间,和补发的结婚证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证补办后登记结婚的日期是不会改变的,但是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时间就是补办结婚证的日期。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证丢失补办日期还是原来的。根据查询民政局相关规定,补办结婚证登记日期是补办当天日期,补领结婚证时原结婚登记日期。原本的婚姻关系是存在的,没有改变,补办结婚证就是补发原来损毁、丢失的结婚证,所以日期是不会变的。

补办结婚证日期是原来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登记是一项重大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核,包括申请、审核、公告、审查等环节,一旦结婚登记完成,领取了结婚证,就意味着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在进行补办结婚证的时候,应该按照原来的结婚时间来确定结婚证的日期,以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结婚证日期是补办日期,但是会根据婚姻档案中的日期加以说明。补办结婚证和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不变的,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结婚证遗失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具体补领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年龄和日期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补办的结婚证,日期是你们原来结婚登记的那一天。不过会在备注一栏打印好现在补领结婚证的时间,和补发的结婚证号码。,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三张。,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3)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结婚证补办登记的日期,就是之前夫妻双方结婚的日期,不会有变化,备注栏会备注新证下发的时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 收养 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 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 管辖权 ;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 身份证 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 离婚 的出具 离婚证 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 监护人 提出申请。 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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