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后有什么福利待遇

军人结婚后有什么福利待遇,第1张

首先是结婚后的假期变化。

结婚当年,虽然国家已经取消了晚婚假,但是作为军队里的你依然可以享受国家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天也就是10天的婚假,如果你找的是驻地的对象,那恭喜你可以享受双休日和节假日轮休的待遇,不过前提还是会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果你找到两地分居的对象,那么你的假期将大幅延长。

如果你有了爱情结晶,生产当年还能享受30天的护理假,这个假是不计入休假探亲中的哟。

其次是经济上待遇的提升。

如果你两地分居,去年起分居费已经从300元涨到了1000元,而且范围扩大到全体已婚人员。

如果你两地分居或者是三地干部,那么最高9倍的探亲路费,极大减轻了你休假探亲的经济负担,平时家属来队还可以在部队公寓楼留宿最长可达60天,即使房源不能保障的时候,还可以领取部队发放的租房补贴。

如果家属办理了随军,来到驻地又没有工作,部队还会为您发放随军未就业补助,办理体系医院医保。

如果你有了小孩,又没有享受到体制内教育的优惠,部队还将发放一笔保教费作为补贴。

再次是生活待遇的提高。

如果你是军官,且符合随军条件,那么家属的户口就可以迁到驻地了,如果户口已经在驻地,那么恭喜你,可以根据你的职级申请公寓住房,不仅如此,从今年开始,军队开始发放物业补贴。

医疗上,今年4月13日开始,所有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纳入军队医疗保障对象实施免费医疗,未来配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都能享受到军队优惠医疗待遇。

军人的子女,可以享受体系的幼儿园优先入园和就近入园的待遇。如果你是陆军家属,你在探亲休假、外出远行、看病就医时,可以超低的合约价享受陆军23所招接待和东呈酒店旗下1200多家酒店提供质优价廉的食宿保障。

另外你在出行的时候,部队早已经为军队人员及其配偶家属子女,购买了交通意外险,出行有一定的保障。

:如果你嫁给了一名军人成为军嫂,国家也为军嫂提供了很多福利。

比如,军人第一,军属优先,在水路航运就医等方面可以享受优先待遇,有些地方向军属发放军嫂证或者军属证,可以凭证享受驻地的各项优惠待遇。

再比如,军嫂来队可以用单位的公车去附近的车站码头接站,来队期间,连队可以安排一次加菜,临时来队期间如果军人一方不在连队就餐的,还可以退伙。

军属报考军队文职的时候还有加分的待遇,如果军人一方在部队表现突出,满足一定的条件,子女还可以享受到高考加分的待遇。

如果军人配偶一方在体制内工作,而单位又很人性化,还能享受军属探亲假30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

结婚是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但是对于军人结婚来说,会比普通人结婚更加要复杂一点,因为与军人结婚女方必须要通过政审,也就是政治审核才能决定是否能和军人结婚。那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呢?军婚审核很严格吗?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一、军婚对女方有什么好处

1、中国军人超级有责任感的,而且生活方面也很自律,对于家庭很负责任。

2、军人很遵守纪律,有很好的生活习惯。

3、一旦跟军人结婚,那现役军人不被允许主动跟配偶提出离婚,除非配偶先提出,但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同意之后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婚姻关系会比较稳定。

4、跟军人结婚会特别有安全感。

5、对于那些随军的军嫂,满足一些条件是可以得到一定的生活补助的。比如一些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是可以得到基本的生活补助。随军军嫂可以得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

二、军婚审核女方很严格吗

军婚对女方政审以下几点:

1、发函到女方单位调查女方政治成分、政治观念;

2、调查家庭情况,看家庭成员中有无违法乱纪行为等;

3、军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团以上政治处审批,并由团政治处开具婚姻证明;

4、女方婚检,婚检在所在区的妇幼保健院。

跟军人结婚女方需要审核的内容很多,但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两人的婚姻。

法律主观:

身为军嫂要承受普通妻子无法忍受的艰辛,她们在军人身后默默付出却不求回报。那么,国家对军嫂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人事部门应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安置相应工作;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者没有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的,经本人申请,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成立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明身份的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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