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婚后卖了和对方有关系吗

婚前的房婚后卖了和对方有关系吗,第1张

法律分析:婚前房产婚后卖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形:

1、婚前房产结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所有。婚后卖掉房产,也是属于登记者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3、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4、婚前财产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或者房产所有者婚前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卖掉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买的房,婚后卖了重新买,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并不算得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再婚后是用婚前买房卖的钱来作为购买新房,并且全款购买的话,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但是想要全款购买,可是钱不够还需要另外补足,这个时候的钱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话,那么补足的部分算得上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除此之外如果在婚后重新买的这套房是贷款购买的,那么之后就需要共同还贷,这个贷款包括之后的增值部分都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关于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和是个人财产,是需要根据婚前以及婚后还有财产的来源来进行判定的,如果是拿个人的财产来购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话,就算得上是个人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后买的也算的上是个人财产,不能够算作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婚后与婚后生活当中的财产来买的房子,不管是登记在男方还是女方的名下这一套房子,都算得上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分割。

在分辨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需要明白的是即使双方共同拥有这套财产,也并不代表着在办理离婚的时候房子的分割就一定是平分的,这个时候在分割房子的时候也是需要看出资比例,结婚时间还有男女双方对于这个家庭所做出的贡献来判断出这个房子最终的分配比例。对于个人来说,想要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的话,最好在买到房子的时候就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的时候就提前做一个公证,这样如果因为婚姻的问题要离婚的话,也可以按照协议的比例来分割,这样也是能够很好的规避一些风险。

最后婚姻法当中对于财产的分割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你好,请问这套房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如果房屋是男方婚前全额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他处分该房产与你无关。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这个房产(或部分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房产证加上你的名字;第二、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款项混同购置了其他资产;第三、婚后对房产进行了装修等工作使得房产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

个人买房婚后卖房不需要对方同意。使用婚前个人存款或个人财产出售所得的款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没有作出赠与行为的属于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的所有人具有处分权,不需要对方同意。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1074444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13
下一篇2023-11-1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