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结婚档案信息打出来是一样的吗?

夫妻双方的结婚档案信息打出来是一样的吗?,第1张

夫妻双方的结婚档案信息打出来肯定是不一样的呀,夫妻双方他的性别是不一样的,身份证号码是不一样的,如果两个人没在一起住的话,有可能连家庭住址都是不一样的,这个不可能算作档案信息完全一致。

只能说是两个人都结婚了,这个已婚状态是一致的,但其他栏的话。可能信息就不完全一致了。

法律主观:

如果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话,可以去民政局查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民政局没有这个档案,从法律上讲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真的办理过,那一定是档案或者当时办理的时候出了什么问题,那也只能找相应的民政部门,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首先,需要证明当事人是某某单位或公司的员工,在社会结构中,当事人属于这个单位或公司,也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人的身份是合法的,然后,单位或公司还需要证明自己有同意员工与他们结婚的资格。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并不是未婚证明,而是无婚姻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内容包括了未婚证明,虽然现在结婚已不再强制要求单位开具介绍信了,但是婚姻状况证明是必不可少的,你只需到你所在的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处办理证明即可。,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仍在存续(当事人离婚或已经丧偶的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后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补领结婚手续,颁发补领结婚证。,一般情况下,近十年的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登记结婚已经超过十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1、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或当事人在本辖区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的;,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结过婚的都会在民政局有备案登记的,这个可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主观:

可以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开具结婚证明。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需要的资料如下: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 (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2、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 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 结婚证丢失 ,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农村村民由所在 村民委员会 出具;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3、查档证明。内容: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由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根据原婚姻登记档案的记录如实出证。 4、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5、个人声明。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档案局是可以查到当年的婚姻证明的。

1、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主观:

在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1、需要调取婚姻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带婚姻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到结婚时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应的结婚档案。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结婚证是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其他相关婚姻证明材料。那么结婚证丢了,如何证明婚姻关系呢?可以补领结婚证、夫妻在同一户口本的上开具户籍证明,还可以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结婚证丢了,如何证明婚姻关系

1、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遗失、毁损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

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来证明夫妻关系。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3)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加盖公章的婚姻档案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

结婚证丢了,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其他证明材料,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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