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与养女结婚,法律是否允许?

养父与养女结婚,法律是否允许?,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中对此类问题明确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总字第97号来函收悉。关于吴中输与养女吴凤兰请求结婚的问题,根据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原则,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不准他们结婚。并请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历史、职业、阶级成分和男女双方情况,看女方与养父结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诱等犯罪行为即须考虑予以适当的处罚,同时为照顾女方情绪也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说服教育,对她的生活作适当安置,不使发生意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请答复养父女间结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抚顺市吴中输年50岁,在吴凤兰7岁时收为养女,吴凤兰今年20岁,双方发生男女关系已生一小孩,现在请求结婚是否可以,请答复。我院的意见:一、养父女不是血亲关系,如确系双方自愿可以结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亲父母子女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故不能结婚。并根据人民群众现在的觉悟程度,允许结婚,恐有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养父和养女或养母和养子不能结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应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是法律制定的一个标准。触动了公序良俗底线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

长大后,李淼拒绝了好几个追求者,却爱上了比自己大好多的养父,养父也最终接受了她的爱。此事惹来不少争议。 88年,一直没有孩子的李林夫妇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7岁女孩,取名李淼。1993年,李林的妻子因病去世,没有再婚的李林独自将女儿抚养成人。“他是我心中的偶像。”在共同生活中,李淼对养父的人品和气度仰慕不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的小女孩出落成漂亮的姑娘,但面对身边的追求者,李淼都一一拒绝了。 李林对此十分疑惑,于是找女儿谈心。让他震惊的是,27岁的李淼哭着向他表达了爱意,并称为了报答养育之恩,非养父不嫁。李林愣了一会,委婉地拒绝了女儿的要求。 一周后,李林发现女儿丝毫没有改变主意的念头,反而一天天消瘦。李林经过再三思考后,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要冲破世俗观念,坦然接受女儿的爱。 一石击起千层浪,一时间众说纷纭;养女爱上养父,是亲情,还是爱情律师:“这是我见过的最极端的爱情!”一位律师对被问者说的。心理学家; 在李淼青春期期间,没有人比养父对她更好,更爱她。加上相依为命的经历,随着女孩成长,心理距离淡化了,就把父亲当成异性对待了,亲情渐渐转化成爱情。这种爱是纯洁的。 从父亲的角度来看,这个养父很可能对养女很溺爱。父亲年纪大了,不放心把养女交给别人,怕她被伤害,这也是原因之一。此外,父亲抚养养女付出很多心血,抚养中也存在一种爱的情愫,现在这种情愫在养女的表白下爆发了。主张;“是相互之间的心理距离,让他们相爱。”婚姻问题专家: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可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虽然不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法律赋予了与自然血亲关系同等的效力。因此他们不能结婚。网友: A;是养女作主动的,绝对没问题,如果是养父作主动就值得商榷了。既然他们是真心相爱的,为什么要拿些认为的条条框框去难为他们呢,让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这是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体现。 B:个人自由,只要不是强迫就可以,反正又没血缘关系 C:解除收养关系后再结婚。八十多岁的教授可以娶一个20多岁的大学生,为什么他们不可以? 现在,事情还在争论之中,转来这里,是想听听各位博友的高见;现在办事不是都兴听证吗?权当这是一次结婚听证会;你现在就是一名律师,你现在就是法官;请亮出你的观点;期待你的参与。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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