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土地怎么办

嫁出去的女儿土地怎么办,第1张

法律分析: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出嫁女娘家已经没有其他人口来继承土地,出嫁女是父母唯一继承人和养老者的情况。这一般是独生子女家庭,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土地承包权是能够通过确权方式归到出嫁女名下的。但如果出嫁女是独女,但在婆家已经分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女儿原本的土地出嫁后就归父母,等父母不在了,集体就能收回这户的土地了。土地确权是按户为单位,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已经出嫁,其他兄弟姐妹也都成家,不过没有迁移户口,土地也在父母户上的,依旧以土地承包为单位确权的,在家庭成员这一栏上是整体家庭成员名称的,各自承包的权属是不变的。出嫁女原本出嫁前有土地,而户口迁出后,在婆家没有分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娘家应该保留原有土地并获得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确认对出嫁女的政策如下:妇女和男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犯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在承包期内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在土地确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已婚妇女承包土地的权利。

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外嫁女权益有哪些

1、户口迁移问题

外嫁女在结婚时,户口是否迁出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户口没有迁出,那么女方仍旧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益。

2、承包地权益

(1)在承包期内出嫁的,女方只要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那么就不得收回原先的承包地。

(2)外嫁女请户口迁出后,落户地(即婆家)要尽快解决其承包地的问题。

(3)如果外嫁女在承包期内遇到离婚/丧偶的情况,那么居住地也不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3、集体权益

任何人都无权以结婚为由侵害外嫁女的集体合法权益,只要户口未迁出,那么她就享有原先的所有权利。

4、土地分配权益

(1)如果外嫁女未将户口迁出,那么她仍享有原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分配权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2)如果外嫁女未将户口迁出,那么她也可以申请村里的宅基地,并与男方共同居住。

5、征地补偿权益

1、外嫁女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在承包地被征占后,她仍享有征地补偿费。

2、如果外嫁女嫁出后,户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转出,那么她仍然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是无权继承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单位均不得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但对于该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农作物等,女儿是可以继承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哪几类土地会被无偿回收

1长时间荒废,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现在的农民已经不再靠种地去赚钱了,不少农民都选择了到城里了打工,很多人赚钱了之后就会在城里买房子,这样一来,农村老家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就荒废了,对于这样的宅基地,国家是会收回去的。

2一户多宅。农村土地确权的新政策当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必须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况属于是违规,对于多出来的宅基地是要被无偿回收的,回收的宅基地待重新规划时,经村集体讨论,会选择重新分配。

3非农村户口的居民所继承的宅基地。我们知道,宅基地都是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这个宅基地是只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才可以使用的,如果说已经取得了城市户口的农民,那么是没有权利继承父辈的宅基地的,只能是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子,等到房子自然消亡了之后,这个宅基地就要被村集体无偿的回收回去了。

4非法占用耕地了。很多农民为了能够多建造房屋,往往会去占用本应该来种地的耕地,对于这些占据耕地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确权,是要被强制拆除以及回收的。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 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外嫁女的土地在娘家的确权后归谁所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1、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2、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娘家人绝户的,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因此土地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3、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且其娘家人已绝户,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则不再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确权,集体回收土地,另行分配。

4、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确权是按照“户”为单位的,因此,外嫁女可以通过和双方家庭协商同意,作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部分地区按照土地位于哪里就在哪里确权,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但是无论在哪一方确权,都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可以,由于土地确权并不是重新分配农村土地,农村出嫁女户口如果已经迁出到婆家,那么根据土地确权规定,出嫁女作为新增人口可以在婆家重新登记为婆家承包地的共有人(土地确权重新登记),如果户口没有迁走,户籍还在娘家那么她的土地权益还在娘家人共有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应该有出嫁女的名字,同样不涉及分配土地。

女子出嫁,如果户口依然在娘家,从法律角度来讲依然属于村集体成员,依然享有村集体内的相关福利等。针对土地确权这个事情,如果出嫁以后,户口在娘家,土地也相应的依然在娘家,并且在丈夫家并没有取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在土地进行确权的时候,是有权利进行你自己那份土地的确权的。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三、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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