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西省高安市是不是在进行农村房屋确权?我怎么在网上查不到这样的新闻,只是有很多江西土地承包确

请问,江西省高安市是不是在进行农村房屋确权?我怎么在网上查不到这样的新闻,只是有很多江西土地承包确,第1张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搞一刀切,不留后遗症。

(二)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制度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根基。必须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一次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意愿,允许村组依法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要把有利于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土地流转、维护好农民权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本出发点,统筹兼顾。

(四)分类指导,民主协商。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确权登记模式由村民小组自主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对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找不到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的,应当依法务实,尊重农民意愿和智慧,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一村一策”,由“村民议决”解决。

二、主要工作

(一)清理土地承包管理资料。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等为依据,清理二轮承包时的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以及乡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登记簿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二调”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更正的,在群众认可的前提下,给予校准,确保“二调”面积与此次确权登记颁证面积相吻合。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和颁证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除登记簿外,登记审批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当事人保存、一份经办单位保存),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经办单位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主办单位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相关部门要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

三、方法步骤

今年4月份启动确权登记工作,今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

(一)准备阶段

1制定方案。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导方案。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省农业厅要对各县(市、区)的操作规程给予指导。

2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和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做深做细群众工作,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家喻户晓。

3开展培训。省、市要加强对县、乡业务骨干培训,县(市、区)、乡(镇)、村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同时,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村帮助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摸清底数。以“二调”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档案资料,以村、组为主体,对土地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行清查或测量。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组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2梳理矛盾。依据清查的农村土地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审核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承包土地宗地图等确权登记资料进行汇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4发放证书。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等进行完善。最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统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5信息化管理。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信息录入计算机,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对土地承包经营登记原始材料进行归档整理的同时进行数字化处理,信息化管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并解决。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确权工作不得组织验收。各设区市在县(市、区)自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成考核验收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县(市、区)和市分别写出专题报告。省里将适时组织抽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领导,明确“村两委”是实施主体,乡镇是责任主体,市、县负总责,做到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登记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工作。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切实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的政策培训,从源头上把好政策关。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政策操作,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实施中注重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经费保障。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市、区)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五)加强信访维稳工作。确权登记工作都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及早制定信访维稳预案,及时受理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农民有关诉求,积极化解相关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平稳有序,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是说,第三者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破坏军婚和重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方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第三者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吗

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

首先,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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