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能查到外地婚姻状况吗

民政局能查到外地婚姻状况吗,第1张

法律分析:本地的民政局不可以查到当事人在外地的婚姻记录。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2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应到原婚姻登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有一些网友因为某些原因,不肯定对象的婚姻状态,但开不了口问,或者问了心里依旧忐忑,因此想了解网上有没有途径,可以通过输入其他人的身份证号、姓名等个人信息,一键查询对方的结婚证、是否已婚、结过婚或离过婚。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因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民政局是不可能公开这些信息的,所以不管在网上还是线下,一般情况,是 不能查询别人的婚姻状况 ,没有任何途径可以输入他人的身份证号或姓名一键查询对方的婚姻状况。

尽管无法查询他人,不过 能够查自己的 ,这就要你和对象商量自查。

以下是查询自个儿婚姻情况的方法。

一、线上查询

线上查询婚姻状况通过支付宝能做到:

1 在支付宝上搜“国家政务服务”,眼前会出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进入;

2 进入小程序后,将左上方的定位设成结婚证申领的地区,譬如结婚证是在四川省领的,那就设成四川省;

3 点登录,登录完,在平台首页下滑会出现“我的证照”版块,点击“添加证照”;

4 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倘若是结婚了,会出现“授权关联”按钮,授权后就能看到电子结婚证;倘若未结婚,会看到“您暂无可关联的卡”的字样。

(结婚了,显示电子结婚证)

(未婚,提示“您暂无可关联的卡”)

电子离婚证的查询同理,这里不再啰嗦了。

经测试,笔者发现这个小程序会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可重新启动小程序、再次登录,反复查询看多几次结果。

使用支付宝网上查询婚姻情况不是全部省市都适用,不支持的省市只能去线下查了。

二、线下查询

本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查询。

无论哪种查询方式都有一个缺陷,那就是假如对方是在X地领取的结婚证,那在Y地就可能查不出来。

那你或者会问到 婚姻状况还没全国联网吗

就此疑问,在2020年10月23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四季度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贾维周介绍,将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互通和功能完善。

从这则新闻可知道,结婚信息全国联网目前还需完善。

上面讲的就是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情况、结婚证,假如你的伴侣反感自查,那你可以私底下向他/她的父母、朋友、邻居等打探,得到的回复信不信只能自己决定了。

法律分析:

结婚证异地是不可以查询到的,因为现在婚姻信息并没有全国联网,只能查询本省的结婚情况,结婚证办理的机构是民政局,男女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程序如下: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衍生问题:

结婚证办理程序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审查。(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证信息的查询,不同情况的方式不同:

1、结婚证查询网

(1)结婚证查询网是婚姻登记内网,婚姻登记属于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的。

(2)如果查本人的结婚证,拿本人的户口或身份证民政局办证中心查询即可。

(3)查他人结婚证只有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律师携法院立案证明到联网后的任意一个婚姻登记点查询。

(4)结婚证网上查询到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后,有望实现这一目标。

2、利用婚姻档案查询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3)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4)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如果利用档案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查阅。电子档案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婚姻法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但是,对于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应该区分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是否自愿而有不同:

(1)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或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或一方实施欺骗行为而另一方认可(即结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除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外,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记时因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双方当事人均非自愿的情形,如单方或双方父母瞒着子女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效果应当亦如上面第二种情形,赋予男女双方以撤消权。盖因就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法律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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