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结婚规定是怎样的

士官结婚规定是怎样的,第1张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士官结婚规定:

1、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2、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3、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中尉是副连级军官的基本军衔,是正排职、正连职军衔的辅助军衔。

因此,中尉是军官。

中国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对应肩章从小到大是:

尉官:一杠一星,少尉;一杠二星,中尉;一杠三星,上尉。

校官:两杠一星,少校;两杠二星,中校;两杠三星,上校;两杠四星,大校。

将官:金色橄榄枝加一颗金星,少将;金色橄榄枝加二颗金星,中将;金色橄榄枝加三颗金星,上将。

非驻港部队,驻澳部队,两团一队(军乐团,文工团,三军仪仗队)和国旗护卫队士官和义务兵是没有礼服发放的。

只有军官(含文职军官)、驻港部队,驻澳部队,两团一队(军乐团,文工团,三军仪仗队)和国旗护卫队士官和义务兵发礼服。

其他部队的士兵除常规情况外不发礼服。

依据总参总后联合下发200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07式服装着装暂行规定》规定:

一、礼服包括军官礼服和仪仗队、军乐团、文工团礼服。

军官礼服,通常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重大集会、授衔仪式和外事活动等礼仪场合穿着,其他场合需穿着礼服时,由师以上单位首长确定。着军官礼服时,佩带松枝叶领花、礼服肩章、胸标、级别资历章、姓名牌和绶带,内着礼服衬衣,系领带,穿制式袜子(海军穿白色制式袜子)和礼服皮鞋,戴礼服大檐帽(女军人戴卷檐帽,下同)。

二、士官和义务兵有没有礼服发放的(见下图前排军官穿着礼服、后排士兵穿着常服列队)。

三、仪仗队礼宾服,通常在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穿着。

着仪仗队礼宾服时,春、夏、秋季穿春秋礼服,冬季穿冬礼服,天气寒冷时可穿礼服大衣,统一戴礼服大檐帽(水兵帽),内着军种衬衣(针织长袖衫),系领带(着水兵服除外),戴白手套,穿马靴,执行队长和军种分队长扎武装带,士兵扎外腰带。军官佩带松枝叶领花、常服硬肩章、胸标、级别资历章、仪仗队臂章、姓名牌和绶带;士兵佩带松枝叶领花(着水兵服除外)、仪仗队士兵肩章、胸标、仪仗队臂章、国防服役章和绶带。穿礼服大衣时,扎武装带(士兵扎外腰带),佩带松枝叶领花、常服硬肩章、仪仗队臂章。

四、军乐团礼宾服,通常在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穿着。

着军乐团礼宾服时,春、夏、秋季穿春秋礼服,冬季穿冬礼服,天气寒冷时可穿礼服大衣,统一戴礼服大檐帽(卷檐帽),内着礼服衬衣,系领带,戴白手套,穿制式袜子和皮鞋,佩带松枝叶领花、军乐团肩章、胸标、级别资历章、军乐团臂章、姓名牌和绶带。穿礼服大衣时,佩带松枝叶领花、军乐团肩章、军乐团臂章。军队业余军乐团(队)和非现役军人不得仿制、借穿军乐团礼宾服。

五、文工团演出服,通常在执行上级下达的演出任务时穿着。

着演出服时,春、夏、秋季通常穿春秋服,冬季穿冬服。通常戴大檐帽(卷檐帽),内着礼服衬衣,系领带,穿文工团皮鞋,佩带松枝叶领花、文工团肩章、胸标、级别资历章、文工团臂章、姓名牌和绶带。炎热天气执行室外演出任务时,着短袖夏常服上衣,男演员穿文工团夏裤,女演员穿文工团西服裙,佩带橄榄枝领花、文工团软肩章、软胸标、文工团臂章、姓名牌和绶带,穿制式袜子(女演员穿肉色丝袜)和文工团皮鞋(靴)。军队业余文工团(队)和非现役军人不得仿制、借穿文工团演出服。

法律分析:军人结婚的特别规定 :一期士官,在部队服役期内结婚,当然可以。不过,要符合年龄的规定,另外,结婚对象不能是驻地的。 关于军人结婚,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一般规定相比,有一些不同之处一、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一期士官,可以在部队服役期内结婚。不过,要符合年龄的规定,另外,结婚对象不能是驻地的。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法律依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1、士官礼服有绶带,不过士官一般没有礼服,因为基层士兵用不到礼服。但是像阅兵,国旗手,礼炮兵特殊兵种士兵和士官是有礼服的。着军官礼服时,佩带松枝叶领花、礼服肩章、胸标、级别资历章、姓名牌和绶带。

2、礼服,通常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重大集会、授衔仪式和外事活动等礼仪场合穿着,其他场合需穿着礼服时,由师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士官当然可以结婚,一般不得在驻地找对象,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就可以向提出结婚申请,经过批准后就可以结婚。妻子随军是有条件的,对于现役士官家属随军的,只有在驻扎在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的四级以上军士长(高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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