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来说,像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一般视为“重大疾病”,但需结合个案来认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是双向选择,信任是选择的基础。对另一半应以诚相待,而非用一纸婚书将其“收入囊中”再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往往有人因迫切结婚而隐瞒自身的缺点甚至重大疾病,缺点可以磨合,但如果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该怎么办?
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姻登记前有重大疾病并且隐瞒的,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我们要明确可撤销婚姻的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
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传染性疾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
该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
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三、
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民法典规定行使撤销权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时限并不会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起诉的权利将消失。
小明和小丽经过相亲相识,交往了半年之后,双方在家长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三个月,小丽发现小明每天都服用不明药物,心生疑虑,小明解释为自己曾经遭遇车祸受伤,现在需要调养身体,小丽相信了。半年后,双方开始备孕,小丽担心药物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与小明协商后,小明便停用药物。此后的日常生活中,小明开始出现狂躁易怒、举止怪异的情况,在小丽的追问之下,小明向小丽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平时是通过药物控制病情。小丽感觉受到了欺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以小明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小明则认为婚姻有效,坚决不同意撤销。那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种:①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对方结婚的情况;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那“重大疾病”是否包含精神病?我国法律尚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重大疾病”的情形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影响生命且无法治愈的情形,比如癌症晚期,也包括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特别是遗传性传染病,比如艾滋病。
回归本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要综合考虑小明的病情确定。如果只是间歇性精神病,或者通过药物可以得以控制,且不会遗传后代,那么可能还是会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性;相反,若是病情较为严重,且属于遗传病,甚至与之共同生活都会产生人身危险,那么小丽当初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婚姻也有可能被法院所撤销。
因此,在结婚后发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应当起诉离婚还是主张撤销婚姻,要根据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况加以确定。在无法撤销婚姻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很多人不明白,离婚与撤销婚姻同样是恢复单身,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实际上,离婚和撤销婚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都有所区别。
在人身关系上,离婚代表着婚姻解除,解除前双方存续的婚姻依然有效,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离异”;而婚姻一旦被撤销,代表该段婚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未婚”。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建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同居关系确定,能够对各自权属进行区分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法区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若是已经生育子女,无论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双方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民法典》已经修改了这一规定,将该类婚姻确定为可撤销婚姻,保护了特殊疾病人群缔结婚姻的权利,试想一下,若是婚姻的其中一方或双方患病,而夫妻俩都希望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互相扶持、互相鼓励,惺惺相惜,共度余生,法律也会认可其婚姻的效力。因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对该类不幸患者抱有异样的眼光,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审视他人的婚姻。同样,如自身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遗传性疾病,在婚前也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在坦诚相待的前提下缔结婚约。
能结婚。我国《民法典》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只是规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结婚不久后,另一半患重病,不论什么情况,首先应该积极治疗。谁都不愿意生病,但是,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不生病?生病了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性的冷漠无情。两个人从相爱到相知,最终走进来幸福的婚姻殿堂,在结婚的誓言里就有: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是否愿意一直在一起等等。两个人的回答都是坚决而果断的是,没有人会说不愿意的。
而当另外一个人真的生病了,很多人选择漠视,离婚,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丑陋的心灵充分暴露出来,有的人说生了重病,只要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就会给她治疗。如果牵一发动全身的话,干脆就不要治了。不是说老婆对这个家不重要,而是不能因为一个人,影响了所有人的生活,让所有人的后半生都搭进去了。
爱就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如果哪一天真的发生了不幸的事情,患上了重病,不管怎么样也得想办法治。就算没有治愈的希望,也得治,不能放弃任何一点希望。就算是买个心安,也不能放弃伴侣。即使患病的人不愿意治疗,作为一家之主的你,也应该想尽一切办法,筹钱为她治疗。这不仅是一种爱的体现,更是一种作为担当。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相亲相爱不容易。但愿人长久,百年不生病。
结婚意味着幸福甜蜜生活的开始,也意味着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结婚不久另一半患重病的话,自己要做到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尽心尽力照顾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以及细心呵护另一半让家庭生活和谐这三点。1,另一半患重病,自己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疗。生病了就要采取措施治疗。……当自己的另一半患了重病,自己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疗。……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另一半尽早恢复健康,两个人才能重新开始幸福美好的生活。……这是当自己的另一半患重病之后,自己首先要做的事情,直到另一半康复为止,这都自己最重要的事情。2,在另一半患病期间,自己要尽心尽力照顾,帮助其尽早康复。对于患病的人来说,需要得到良好的照顾才能更快恢复健康。……自己的另一半患了重病,更需要得到良好的照顾,因此自己需要在此期间尽心尽力做好这方面事情,帮助自己的另一半尽早恢复健康,让两个人的幸福生活能够尽早获得重启。……在此过程中,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会更深,以后的生活也会更幸福。3,自己要细心呵护另一半,让家庭生活一如既往地和谐。在自己的另一半患重病期间,保持家庭生活的良好氛围,让自己的另一半时刻保持良好心情,对于患者的恢复非常重要。……因此,除去积极采取措施治疗、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另一半以外,还要细心呵护,让家庭生活保持一如既往的良好氛围,让自己的另一半感到安心、开心,这样对于恢复身体健康最为有利,自己的另一半会尽早康复,自己将重享幸福美满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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