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懂一点人情世故
认真看完你一定会有所收获
1、去探望病人的时候不要下午去。
2、别人家做客,对方开始问及时间,或者问及是否留下吃饭,那你就该走了。
3、不要想着通过一次饭局办两件事。
4、兜里放包烟,比说什么好话都管用。
5、“我买单”和“我来买单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意思。
6、当时没有直接答应,就是默认拒绝。
7、跟领导聊天不能有情绪,一有情绪,就要出局了。
1、去别人家做客,只能晚到,不能早到。
2、谁惹你生气,就跟谁发火,谁让你不爽,就去M谁,谁让你开心舒服,就感谢谁。
3、如果想要人缘好,那就在女人们面前男人一点,在男人们面的女人一点,在有男有女的场合童真一点。
4、不要加朋友老婆的VX,手机里存个号码就行了。
1、当你强大了你会发现身边都是好人
2、你帮过的人不一定会帮你但帮过你的人还会帮你
3、读书真的有用,自律会影响一生
4、结婚了把妻子放第一位,孩子第二,父母第三
5、要提升人脉,先提升你自己,花香蝶自来
7、小时候别人会根据你父母的收人来对待你长大后,别人会根据你的收人来对待你的父母
去年看了一篇文章讲的是一个婆婆的自白,大概说的是自己为孩子操劳一辈子了,即使现在升级为奶奶了,也不想在家带孩子,想有自己的老年生活,一石激起千层,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现实生活中,似乎老年人退休之后帮忙子女带孩子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孩子究竟应该由谁带呢?婆婆、媳妇都有话说。
婆婆一方:
张阿婆:我是不愿意带孩子的。我忙碌了大半辈子,辛苦的拉扯几个孩子长大,养他们,育他们,供他们上学,帮他们娶媳妇,到头来生了孩子,还要作为婆婆的我带。我好不容易退休了,想过几年清闲的老年生活,也想没事和老伙伴们一起出去看看年轻时没有见过的世界。我想有自己的退休生活,所以不愿意带孩子。
李阿婆:现在生活压力大,子女们也不容易,我也想帮他们带孩子,但是他们孩子出生时,我都六七十了,想带也力不从心了,每天照顾孩子,累的腰疼腿疼,浑身不舒服,实在是想带也带不了啊。
陈阿婆:现在年轻人的育儿观念跟我们大不相同了,他们讲究科学育儿,嫌弃我带孩子不科学,我把他们兄弟姐妹们都带这么大,怎么现在变成不科学了?帮忙带个孩子,不让抱着摇晃,冲奶粉还要严格按照刻度,但是我那老花眼,想看也看不清楚啊,就拿给孩子洗衣服来讲吧,还要用宝宝专用的洗衣皂洗衣盆来洗,我哪记得那么清楚。好心带孩子,到头来什么都是错,搞得一肚子委屈,干脆不带为好!
媳妇一方:
张姐:当时怀二胎时说,生吧,生完我给你带孩子,结果生完后,她就崴了脚,脚好了吧,还没抱半天孩子就腰疼,腿疼胳膊疼,最后一句带不动了,给撂挑子了,如果不带孩子,当初就明说,我也就不生二胎了,现在不带了,我怎么办,大宝上学,二宝还小,只能辞职当全职妈妈了。
李姐:我婆婆退休了,天天跟着她的姐妹们出去跳广场舞,逢年过节还去旅游,我一个人忙得三头六臂,人家就是不帮忙,美其名曰要享受晚年生活,可是别人家的婆婆不都是帮忙带孩子的吗?
关于带孩子还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孩子由谁带,心理学育儿专家李玫瑾的一段话,估计会解开谜团。
李玫瑾教授讲了一个末代皇帝溥仪的事。溥仪在写我的回忆录时有段描述:“我小的时候,特别淘气,很爱捉弄太监宫女们,谁劝说我都不听,但是,奶娘一句,你可别淘气了,我就听了”。
李玫瑾教授是这样分析的,由于溥仪是从小由奶娘带大的,所以情感容易与奶娘达到共鸣,也就是打心底里敬畏她,依恋她,愿意为了让她高兴而听从她的话。所以孩子由谁带,受谁的影响就大,就容易听从谁的管教,如果你从小没带他,在他心底里对你是不服管教的。
孩子终归是要回到父母身边,受父母管教的,为了以后能更好的教育孩子,孩子还是应该由父母亲自带,而长辈们可以在父母忙的时候帮下忙,起辅助作用,但是起主要作用的还应该是孩子自己的爸爸妈妈。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 离婚 率很高,特别是对于有孩子的父母来说,离婚时除了财产需要进行判决以外,还有一项即是孩子的 抚养权 ,没有 孩子抚养权 的一方只能拥有 探视权 ,即在规定的时段里对孩子进行探视,那么探视权包括对方父母吗?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 同居 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一、问题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 直接 扶养 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 判决书 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 诉讼 。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二、原因 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 离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三、建议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 结婚 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 离婚诉讼 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四)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 首先,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否则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的原则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对拒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 监护权 的内容,以督促执行。 (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 (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 探望权 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所以,从以上全文来看,探视权是针对离婚夫妻的孩子而言的,不包括对方的父母在内,同样,支付 抚养费 也只是仅仅针对孩子而言,不包括 赡养 对方的父母,探视权包括对方父母吗的相关内容在上文已有明确解释,更多了解请咨询 律师 。
法律分析:这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需要夫妻双方自行解决或者协调。如果离婚,男方不出抚养费,那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1、如果一方未尽到家庭义务的,可以起诉离婚。
2、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你,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3、可以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或者按月按年支付。
4、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没法律上的依据。
5、如果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孩子的“出生证”上写明父亲是他,他不承认,他要举证证明,申请亲子鉴定是由他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 离婚 之后,夫妻双方如果有另一方不能 抚养 孩子,是规定可以有孩子的 探视权 ,一起来讨论一下 离婚后探望孩子 方面有什么规定?根据相关的 婚姻法 规定,在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被规定的期限内,是可以享有探视权的。具体我们往下看。 对于离婚的双方,其中一方是有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 离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建议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 扶养 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 结婚 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 离婚诉讼 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 诉讼 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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