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军婚的规定

民法典对军婚的规定,第1张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于结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

二、民法典规定的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法定婚龄与晚婚号召,一个是防止早婚,一个是提倡晚婚;一个是强制规定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提倡和号召,不应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经过宣传教育,有些达到婚龄的人坚持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三、新婚姻法多少岁结婚符合有关的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同时,由于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存在差异,规定在民族聚集区法定婚龄可适当降低。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19军人结婚年龄改了是真的吗?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军人不到25岁可以结婚吗?如果军人私自结婚会有什么后果,赶紧去看看吧。

一、2019军人 结婚年龄 改了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 晚婚 。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于现役军人结婚年龄我们国家的规定是男方22岁女方的话是20岁,但是我们国家是提倡的晚结婚的,所以说最好的结婚年龄应该是在男方25岁女方23岁之后结婚是最好的。对于现役军人结婚我们最好的方法还是要按照我们国家提倡的年龄来结婚。

二、军人不到25可以结婚吗

男性现役军人不到25的不可以结婚,或者是女性现役军人对象不足25周岁的不可以结婚。

现行的军队晚婚政策,按照规定男军人年满25周岁、女军人年满23周岁,允许结婚;军人的配偶是地方青年的,同样需符合晚婚年龄,也就是男25周岁、女满23周岁。

对于军人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的,有另行规定。根据2011年12月,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经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是中级士官;二是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三是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三、军人私自结婚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军人是没法擅自结婚的,军人结婚非军人一方是需要政审,虽然保护军婚,但是在部队期间结婚不是自己做决定就能结婚的。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因此军人私自结婚无法实现。

所以没办法实现的自私结婚后果肯定就没有了,但是被部队知晓这样的行为挨训是很有可能的,教育教育也是逃不掉的。

首先,确定恋爱关系后主动报告,接受审查,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再者,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最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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