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你根本没有经历过恋爱的怦然心动,也没有恩爱夫妻打情骂俏的甜蜜,更多的只是你的同情和你的委屈,然而,人生短短几个秋,你想要的难道不是自己的幸福和快乐吗你伟大谁会在乎吗,放眼看这个世界谁不自私,别人劝说那么轻松是因为他们的婚姻比你幸福,而同床共枕在一起的是你,看到他人甜蜜拥抱而心酸心碎万念俱焚的也是你,没有人能救的了自己,如果是我,我会选择放弃这段婚姻,虽然伤了一部分人的心,但我不能委屈我自己,因为我也是有血有肉有爱的人,我不是植物人你应该接近30岁了吧,已过了一辈子的一半了,还等什么呢有什么心里话和她说清楚,痛是难免,恨也难免,如果她爱你想你幸福会成全你,反而就这样拖下去,到50岁的时候有你抱头痛哭的那一天,不信,你拖拖看,趁着年轻,爱你所爱,得你所得,天经地仪,无可指责,毕竟,人来世上走一回不易
可以啊,如果你想一个人也可以,如果你有朋友,他和你有同样的观念,可以啊,结婚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感情在那,结不结婚有什么区别,感情淡了,在不在一起又有什么区别。人生短短几万天,别委屈自己。
男性22岁女性20岁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生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如果年龄不满22周岁,婚姻登记部门是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结了婚也是属于无效婚姻,即如果由于年龄有误、造假等原因提前结婚了,婚姻也是无效的。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举办了婚礼,婚姻关系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
资料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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