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未改变1980年《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建国前结婚的,可以适用事实婚姻。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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