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两年了,现在结婚要户口,在老家的户口显示已经没有了,是不是在学校?怎么迁回呢,请高手指点。

我毕业两年了,现在结婚要户口,在老家的户口显示已经没有了,是不是在学校?怎么迁回呢,请高手指点。,第1张

1老家的户口没有了,因为你在上大学时,已经将户口起出。

2在学校的时候,学校给落到学校附近的派出所,但是当你毕业的时候,是要本人去派出所办理改签的。如果你签的工作是国企或者有接收档案的公司,那么就不用自己亲自去取。

3一般若是大学毕业,单位不提供户口代管,或者不给办理户口落户,那么你的户口会被打回原来的县城,户口再也落不会农村,直接就是城市小资产阶级了,在县城你必须找到落户的地方,否则就是黑户。

4如果单位有你档案,那么你可以到单位的人事档案库去查询。一般户口都是随着档案走的。

5现在你要迁回哪里?

若是迁回你的老家,你就去学校咨询辅导员。看看户口是不是在学校所属地区的派出所。如果已经迁走,就是在县城

若是迁回工作地点,那么要出具在工作地点的工作证明,暂住证证明或者房屋购买时的户主证明,和当地派出所的接受证明,如果单位有落户的能力,那就直接到单位去迁,然后落到你想落户的地方,

主要看你的档案在什么地方托管,和托管方的政策

不同地区的男方和女方要求结婚的,可以到一方的户籍地办理结婚手续,结婚之后户口问题,是很多人正在考虑的,有的选择把户口迁到一起,而有的因各种原因不想迁户口,那么,结婚不迁户口孩子能读书吗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结婚不迁户口孩子能读书吗

      不迁户口,如果符合其他就读条件,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小孩能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读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结婚迁户口要怎么办手续

      结婚迁户口需要以下这些手续: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结婚之后孩子可以随女方姓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结婚不迁户口孩子能读书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结婚之后不迁户口是公民的自主选择,而孩子读书要看具体的政策,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小孩能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读书。

  可以的,首选需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办理准迁证需要的证件:

  落户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落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审查材料没问题后,带着材料去公安局办理,办理完成后带着准迁证、户口页、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证。

  之后带着准迁证、迁移证、落户申请、身份证落户即可。

法律分析: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不会有影响的,女方的户口不迁移到男方名下,不会影响到以后孩子的落户。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婚后必须迁移户口。只需当事双方自愿,凭借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即可办理婚姻登记,获得结婚证书,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户籍是否在一起并不影响婚后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和约束。根据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新生儿可以上在父母任一方户口名下。孩子上户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是可以迁回的,但是不能迁回农业户口:

1、在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地未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迁入;

2、并且当事人也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如:未购房并且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但是无单独房产等)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迁回当地挂靠(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就是”居民户口“);

3、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户籍,当事人自主(非政策性质的原因)”非转农“的,都不能再迁回”农业户口“,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结婚时需要携带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三张大二寸免冠照片、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具体可以咨询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父母不给户口簿的,可以与父母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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