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可以省去以下不必要的开销,我们逐步来思考:
1 不必要的娱乐开销:
- 减少频繁的外出用餐、夜生活和**等娱乐活动的开支,选择更经济实惠的方式来娱乐,如在家看**、举办小型聚会或户外活动等。
2 减少奢侈品和无效购物:
- 控制购买奢侈品的欲望,避免不必要的高档品牌购物;
- 提高购物的理性,避免买过多的无效物品。
3 谨慎使用信用卡和借贷:
- 尽量避免频繁使用信用卡,以免陷入高额利息的债务;
- 尝试储蓄和节约资金以避免过度借贷。
4 谨慎选择房屋和汽车花费:
- 选择适合家庭预算的住房,不必盲目追求昂贵的房子;
- 谨慎选择购买或租赁汽车,考虑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
5 控制旅行和度假开销:
- 在预算范围内计划和安排旅行和度假活动,避免超支或铺张浪费。
6 谨慎使用服务和会员费用:
- 对于不常使用的服务,如会员卡、订阅和俱乐部会费,进行审慎评估和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开销。
总体来说,婚后可以省去不必要的开支,需审慎评估和管理个人和家庭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预算,并寻求节约和理性消费的方式,以实现财务稳定和长远发展。
1、在双方无约定的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或者是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其都享有所有权;
2、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则婚后收入就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各自的收入归个人所有,无需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任何一方赚的钱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 婚后财产和债务怎么分
婚后财产和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都是夫妻共有,一人一半权益,
债务需要共担,一起偿还,如果离婚,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和债务,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怎么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新婚姻法婚后那些属于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4 结婚几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论坛网友回答: 依据新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达到一定的时间而变为共同财产。而婚后所增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在此需要注意:
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从财务角度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当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分项计算再作分割。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