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穿军装结婚吗

可以穿军装结婚吗,第1张

军人结婚在婚礼上可以穿军装,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1、需要注意军人的形象,军中不同于其他,穿上了军装就代表了军人,代表了国家,所以穿上军装的新郎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军人形象,维护好军人在外面的威严和气势。穿上军装的新人,无论是在婚礼的哪个环节都要避免不合适的动作,当然即使不穿军装也不能做不合适的动作。2、吃饭敬酒环节最好不要穿军装,军装是代表了军人的形象,也是代表了国家的形象,所以军装承载的含义是非常多的,军人们对待军装就如同对待自己的孩子一般,所以在吃饭,敬酒环节尽量不要穿着军装,因为吃饭和敬酒的环节宾客较多,非常容易把饭食和酒水洒在军装上,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建议这个环节不要穿军装。3、提前交代勿泄机密,军人图像都是进行保密的,但婚礼上免不了拍照,所以如果准备穿军装参加婚礼的新人要提前提醒宾客摄影,摄像工作人员。不要将自己的图像随意发到网上,泄露机密。

法律依据

《军婚法》第一条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第八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第九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 结婚的依据。

法律依据

《军婚法》第一条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第八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第九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 结婚的依据。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和非军人结婚,各自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非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我国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军人(含双军人)结婚的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符合特殊情况不到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要在申请报告表中说明申请理由。

2医学检查:申请双方到军队或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军队体系医疗机构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条件的,军队人员可就近到地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报销。

3配合函调:符合结婚条件的干部、士官配合组织部门向爱人所在单位进行函调,了解对方的政治表现、社会关系和婚育基本情况。

4办理登记:待回函、经政治机关审批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后,申请人双方到男(或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定夫妻关系。

5报告建档:领取《结婚证》后,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通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将《申请结婚报告表》、体格检查表归入个人档案,同时进行计划生育责任承包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 现役军人结婚提倡晚婚晚育,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需要政治审查,不得与外国公民结婚等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军人结婚注意事项是指的中国的军队的军人结婚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军人是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有力力量,同时军人更是保卫国家的有力力量,军人有一个温馨的家庭就可以将更多的心思花费在保卫国家上面,从而让国家发展更迅猛。

军人结婚可以说是国家非常重视的,国家要保证每一个现役军人的婚姻都是符合国家政治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军人的政治面貌一直是良好的。军人结婚的手续可以说是要比普通人多一些的,但是军队的办事效率快,并不会太影响军人的结婚速度。下面就来说一说军人结婚注意事项都是哪些。

一、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

军人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者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过审查同意之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选择军队驻地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又或者是结婚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还有,军人结婚自然是可以穿军装的,无论是结婚证证件照片还是婚纱照都是可以的,想必这个答案大家在搜索百度的时候都是可以了解到的。 

二、军人结婚注意事项

要知道军人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有些许的不同之处。军队总政治部在2001年11月份的时候有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要严格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2,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可以享受正常三天婚假以外的七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3,军官文职干部恋爱要进行打报告审查;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是政治可靠的、思想进步的、品德端正的中国公民。 以上的军人结婚注意事项也是一部分而已,大家具体的可以咨询自己的部队单位,根据部队单位的要求来进行结婚登记的申请等等工作。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结婚,各自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非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婚的好处:军人很有责任感,很强的自律性。对于家庭的观念也很强,也比较爱老婆;军人拥有良好习惯。婚后的生活应该会比较有条不紊,军人会做家务,讲究个人卫生等等。

弊端:军人多数时间都是驻扎在部队里,那么想要见面都是需要请示或者请假才能见面。所以军人跟军嫂在一起的时间其实不是很多,有时候还是很长很长时间不能见面。

跟军人结婚,女方是需要进行政治审查的。需要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会对女方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一切符合要求和标准后,才能恋爱和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四、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六、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七、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九、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十、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十三、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从事机密工作人员婚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六、本规定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下发的《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

(1)户口本;(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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