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我军的干部可以结婚吗,都有哪些标准呢
2018-07-15 23:12
现在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自愿就可以结婚。但在革命战争年代,结婚却是一件渴望不可及的事。您知道,当年红军什么级别以上的干部可以结婚吗?
1939年2月周恩来,首次提出了一个军中统一的标准——“二八五团”的规定:年满二十八岁,有五年革命历史的干部,科、团级以上干部,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过组织批准,即可结婚,由于这一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很多根据地采用了这一标准。
此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二八五团”的规定也有所改变。在华北抗战的八路军规定,干部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经过长期斗争;第二,年龄三十岁以上;第三,对党有特殊功绩。这是在年龄上对“二八五团”的修改。
在陕甘宁边区,驻守米脂的359旅规定:红军时期入伍的连以上干部、抗战入伍的团以上职务,年龄在20岁以上,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就地解决婚事。这又是在级别、年龄上对“二八五团”的修改。
抗战胜利至解放战争前期,出于预防国共内战的考虑,党组织日益严格执行“二八五团”的规定。抗战胜利后,1945年下半年,各地军区纷纷指示限制一般干部的婚姻,如冀南军区指示:在今后六个月,紧张工作时期对营以下干部的婚姻一般的不批准,并决定今后对任何干部,结婚时的结婚费一般取消,结婚后一定要参加生产自给及参加一定的工作。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
1947年,各大解放区组织部纷纷发出延缓干部结婚的通知,如晋察冀中央局组织部于1947年2月15日颁布《关于延缓解决婚姻问题的号召》,号召广大党员体念国家民族正面临着危机,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的灾难之中,通知党政军一切未婚工作人员,全军一切未婚同志,暂时丢开对婚姻的考虑,搁置不谈;一切已婚的同志,亦应减少对家庭的牵挂,共同专心致志,以全力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为了贯彻党延缓婚姻的政策,各个地区一级的党组织一并发出通知,对党员干部加以规劝,同时,党组织也抬高了党员干部结婚标准的门槛。
1947年10月25日,冀热察区党委组织部、军区政治部的《关于干部婚姻问题的决定》指出:在通知规定之日起,一般干部一年内不得结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者才可以,“军队为现任团级(团长、政委、副团长、副政委)以上或相当于团长、政委、副团长、副政委的干部。地方为现任的县级(县委书记、副书记)以上,或相当于县委书记、副书记以上之干部,党龄7年以上,年龄28岁以上。”同年12月,东北局关于《干部婚姻问题新规定》中要求:军队干部必须是团级或相当团级干部,党龄在7年以上,党员具有5年党龄,8年以上革命历史,非党员具有12年以上革命历史者,经军区或纵队政治部批准,方可结婚。至此,“二八五七团”的规定正式形成并完善,在党员党龄、军龄、年龄、级别上,在非党员革命年龄上都作出了明确指示,各个解放区先后依例施行。
在抗战爆发的大背景下,中央结合根据地原有的婚姻法规,适时地对军队、机关、地方的党员干部实行新的结婚标准规定——“二八五七团”。“二八五七团”规定一般是指:军中干部,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七年军龄,团级及以上干部;若是地方、机关党员干部,则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县级、科级及以上干部。全部达到上述条件,党组织方允许其结婚。其实,“二八五七团”只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婚姻规定的一个代称,在战争年代的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各个机关里,在具体标准上都有一些细微差异,但总体上要求党员年龄上一般是二十八岁,级别上一般是县、科、团级干部以上,这是干部结婚的硬标准。
1949年12月9日,中央组织部发出《中组部关于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规定》,谈及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指出:过去有些地区所规定的要有一定的党龄,一定的工作年限及一定的等级(如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等)才准许结婚的规定已不适宜于今天的情况,此种限制应予取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党员的婚姻权益,规定指出任何党员干部的结婚离婚登记与批准权属于人民政府;党组织的责任是:1、要告诉党员干部必须遵守人民政府的婚姻法令。2、必须告诉党员干部不许与历史不明的政治上的嫌疑分子结婚。3、对于党员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不正确作法要给予纠正。至此,除了在新疆等尚未解放的地区,“二八五七团”的规定继续实施外,在全国大部陆续废止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结婚需要的现实条件。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
上世纪30年代末的延安,军人要结婚,条件是:
1 双方必须都是***员,并且要经过组织的批准。
2 双方必须都是革命军人,并且要经过部队的批准。
3 双方必须都是自愿的,并且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4 双方必须都是没有配偶的,并且要经过组织的批准。
以上就是上世纪30年代末的延安,军人要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公民结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个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限。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一,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2)、结婚自愿。结婚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3)、结婚登记。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所需要的证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公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的,应当出具:
A)、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B)、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办理结婚的法定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公民结婚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摘录: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I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摘要: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面对婚姻这样庄重而神圣的一件事,怎样在结婚同时获得法律的承认结婚手续有那些结婚需要满足那些条件这篇文章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结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结婚的四个条件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获得法律保护的婚姻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自愿结婚是指双方都是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如果是被强迫的是可以撤销和无效的哦!
2、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年龄要求,男性必须年满22周岁,女性必须年满20周岁。如果双方一人或者两人不满足年龄条件,都是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哦!
3、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都没有配偶,这就是说男女任何一方都是单身,即只要是没有结婚的人、离了婚的人、丧偶的人都可以的哦!
4、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果是直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登记机关也查不出来,但是就算你们领了结婚证,婚姻也是不受保护的哦!
二、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
1、男女双方当事人需要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身份证或者二代身份都可以)。
2、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必须是没有配偶。
3、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但是要收费哦)。
三、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男女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男女双方当事人须在婚姻登记人员面前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只能是本人哦!)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和收费标准
1、结婚登记时限:只要男女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齐全,当场就可以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但是证件材料不足的就要看材料什么时候补齐,才能登记哦!
2、结婚登记收费标准:在我国各地结婚登记每对夫妻只收9元的本本费加,但需要打印和拍照的就要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哦!
小结:结婚是件高兴的事情,了解了结婚需要的条件,结婚需要的材料,结婚需要走的程序以及结婚的时限和收费标准。相信在大家结婚是都会快捷的办理好结婚相关事宜。祝福结婚的人们哦!
“士官结婚年龄没有特别规定,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标准就可以。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为20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扩展资料: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新加坡、日本规定男为十八岁、女十六岁;俄罗斯规定为十八岁;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
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规定的结婚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