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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黄毅清进局子以后,我觉得黄奕就回来了。
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社交平台上看到黄奕的身影,她元气满满,状态极好,话题度也蛮高。
有时候,她还会带着闺女一起出镜,再不必理会孩子爸爸怎么想、怎么看。
想当年,黄毅清之前一直拿女儿为幌子,不停纠缠和攻击黄奕,活得像一条疯狗。
黄奕曾经的这种处境,很多离婚女人都遇到过。
在拿孩子要挟和骚扰前任这事儿上,她们的前夫相比黄毅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有的男人把孩子强留在身边,但是不好好照顾,只是看准了女方心疼孩子,就试图靠折磨或伤害孩子的方式,逼女方就范。
有的把分裂家庭的责任归到女方身上,不停向孩子灌输是女方坚决离婚的原因造成家庭破裂、孩子得不到良好的成长条件,却从不反省女方到底是不堪忍受他什么,才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离婚。
有的把孩子锁在家里,跑去女方家砸门或跑去女方的单位闹。
有的不让孩子去上学,说是女方答应复婚才让孩子上学。
我一个远方阿姨的前夫,在跟她谈离婚的阶段,曾把孩子倒拎着,拎到阳台外面,威胁她:你要是敢跟我离婚,我就把孩子从楼上扔下去。
阿姨吓坏了,几乎要跪地求饶。后来好不容易离成婚,她带着孩子跑到几千里之外的外省,隐姓埋名过日子,再不敢回老家。
我的人渣舅舅 (已经去世了) ,早些年酗酒,酒后就家暴舅妈。舅妈怀着孕,他也把她从被窝里抓出来,揪着她的头发砸向墙壁,还踢她肚子。舅妈忍无可忍,起诉离婚,儿子判给了舅舅,舅妈带着女儿回了娘家。
舅舅知道舅妈心疼儿子,就把儿子的手绑起来,大冬天把他衣服扒光,让他光着身子、戴着绳子做的镣铐去找舅妈。舅舅的想法很简单:你不和我复婚,不回来继续跟我过日子 (挨打) ,那我就折磨你的儿子。
舅妈早些年也不忍心,又回来跟舅舅过了几个月,但舅舅根本改不了。舅妈终于绝望,带着女儿远嫁他乡。舅舅去骚扰她的成本变高,而且还顾忌另外一个男人,终于消停了。
恕我直言,我觉得这类男人,根本不能叫做人。
他们大多有这样的共同点: 愚蠢,自私。
因为愚蠢,所以无法正确归因,总认为造成自己离婚的,是前任坚决离婚,而不是自己作死。
因为自私,他们无法把孩子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只是把孩子当成报复前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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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觉得拿孩子要挟和骚扰前妻的男人,已经不能算一个人,只是一个无法为自己决定负责的巨婴,是欺软怕硬的软蛋,是社会竞争中的loser,是人类社会的渣滓。
离婚,对女人来说是解脱,但对他们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毕竟,在前段婚姻里,他们是妥妥的受益方,不停靠蚕食女方的利益来滋养自己。
一旦女方不参与这种游戏,主动退出,就无异于釜底抽薪。他们顿时像是被抽走了气的气球,再无法面对人生的溃败。
他们离婚后过得不大好 (物质不如意,或心情不如意) ,便认为造成今天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前任。如果前任过得比自己好,心里顿时就不平衡起来。心理一旦失衡,他们必须要发泄,而前任是最好的靶子,孩子是最好的报复工具。他们有这样一种神逻辑:“我今天过得不好,都是你害的。如果当初不跟你结婚,我就不会离婚;如果不离婚,我今天就不会过得这么不舒心。是你让我过得不好的,我也不想让你好过。”
妻子已经跟他离婚,于情于理于法来说都跟他再无干系,他们找不到报复的理由和借口,但是,他们多了孩子这个筹码:你不是爱孩子么?那我就通过折磨孩子、伤害孩子的方式,让你难受。你的难受,会让他们获得快感,这种快感,可以抵消他们被离婚的痛苦。
他们的这种行为,本质上跟坏人绑架孩子勒索钱财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在法律上,陌生人绑架和虐待了你的孩子,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而孩子的爸爸绑架和虐待了你的孩子,却可能是合法的,因为他拥有监护权,因为他们不为钱财,只为让你难受,而你很难找到对方绑架和虐待孩子的证据。
他们把孩子霸占在手里,只不过是为了要挟和报复对方,甚至是享受和你拉锯、纠缠的感觉,跟“爱孩子”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我一个朋友当年跟他丈夫离婚,两个人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相持不下,官司打了一年依然无果。也就在那个时候,那孩子出了交通事故,双腿截肢了,男方啥也没说,立马爽快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
他真是很离不开孩子么?不是,他只是想赢了前妻,而孩子,是他夺取胜利的道具和筹码。
一个过来人跟我聊起当初她跟前夫的离婚拉锯战,两个人为争得孩子的抚养权离婚离了好多年,最终是她决定放手。
这就跟两个人抢孩子似的,孩子夹在中间被拉扯来拉扯去,怕弄疼弄伤了孩子的那个肯定会先放手,而TA才是真正更爱孩子的人。
世间之事从来都是这样: 狭路相逢,不是勇者胜,而是心狠者胜 (确切说,是暂时的胜) 。
据我观察,很多单亲爸爸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后,就把抚养义务转嫁给了自己的父母。他们当初争个啥,难道只是为了争赢?所以,我一直倡导,划分子女抚养责任归属时,不要称呼“抚养权”而是要称之为“抚养义务”。
“权”,大家以为是香馍馍,都想争,争到了是“赢”的表现;“义务”嘛,大家会让,也能让争取的人明白 抚养孩子是“义务大于权利”的一件事。
孩子的抚养义务当然要由离异夫妻共同承担,因此,把“抚养权”改成“抚养义务”似乎也不合适。把“抚养权”换成“孩子随哪一方生活”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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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幸遇上这种把孩子当报复工具的前夫,的确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我的建议是: 有条件,就带着孩子逃离;没条件,就坚决不接受要挟。 哪怕再心疼孩子,也要作出毫不在意的样子。当你的反应不再能带给他报复你的快感,他很快会觉得这种游戏很无聊。
我一个朋友,当年一直被前夫拿孩子要挟。
一开始,她处处妥协,每次都被男方抓住命门,她自己也痛苦不堪。
后来,她把心一横,直接告知男方“这孩子我不要了,当我没生过”,然后远走他乡。男方反而觉得这种游戏变无趣了,然后平静了下来。
很多年后,她在外面发展得很好,找了一个很好的丈夫。再次回乡去认儿子,儿子也很乐意认这个能给自己提供很多物质便利的妈妈。
而当年那个扬言说她敢再婚,就把她杀了的前夫,此时反倒怂了,屁都不敢放一个了。
她说, 关心则乱,无欲则刚。 我越关心孩子,他越是把孩子折磨得死惨。我越是表现出不想再要孩子的心思,孩子反倒能逃离他的魔爪。把目光放长远,不必急于一时的胜利。面对这种人渣,咱熬也可以熬死他。
为什么一个人会打着孩子的名号去纠缠、骚扰另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能从这种纠缠和骚扰中得益。你的“痛苦反应”,能被他带来快感。
面对这种人,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不让他的纠缠和骚扰行为得到“鼓励”,而是让他自觉无趣。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去逗一只猴子,猴子尖叫着跑开的反应,会让你感到兴奋,但如果你逗的是一只石猴,不管你怎么作妖,石猴都毫无反应,那么,这种游戏你往往坚持不说了多久。
你越是在乎别人的纠缠和骚扰,给到他们刺激,他们就越来劲。
面对蛮不讲理、胡搅蛮缠的垃圾人与你纠缠、无事找事,你可以有两种选择: 打得过,就收拾到他害怕 (包括借助法律手段) , 不敢再犯;打不过,就逃走,远离,视若无睹,把自己变成石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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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很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李奥纳多的成长经历。
我觉得,他爸妈 (尤其是他妈) 真的很硬核啊。
小李子他妈不到20岁就生了他,然后在他不到一岁时,与他爸离婚。小李子跟了妈妈,但他的父爱也没有缺失。父母离婚后,租了两套有共同院子的房子,一起陪伴小李子长大。
离婚后,他妈妈打好几份工,送他去最好的学校读书。见他对演戏感兴趣,爸爸妈妈也没有反对,而是竭力支持。
初入娱乐圈,他也吃过很多闭门羹,但他父母从来没有打击他,而是鼓励他追求梦想。
小李子父亲后来有再婚,但父亲能把他和继母的关系相处很好。
在小李子的介绍下,她妈妈现在也找到一个条件很好的男朋友。
正常的离异家庭,就应该相处成这样子嘛。别搞得离个婚就像是结下了杀父之仇一样,这显得很低智。
嫣然天使基金十周年,王菲李亚鹏一家同框,在初雪中为爱齐奔跑。离婚了还能继续做朋友,当然,能相处成这样,主要也是因为男的不渣、女的不贱,各自经济和精神独立,活得通透明白。
夫妻关系解除了,但你还是孩子的爸爸和妈妈,还是要承担好爸爸或妈妈的职责。而作为父母,最基本的自觉是: 把孩子当人,而不是工具。
即使剥离了丈夫或妻子这层身份,你也还是一个“人”。
而一个“人”最应该有的认知是:离婚不是世界末日,不过就是两个人到了某个路口,换别人陪自己走 (或自己一个人走) 。
只不过,这种道理,那些人形蟑螂是永远都不会明白的了。
你永远叫不醒他们的。
若是不幸遇上了,赶紧弹开,跳开八丈远吧。
以上。
--END--
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生了孩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的;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者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构成要件如下: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该行为主要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2、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表现为夫妻一方具有重婚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又或者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3、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本身已经有配偶的人、虽然没有配偶的人,但是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的行为人;
4、重婚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与之结婚,抑或者是行为人本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重婚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隐瞒已婚与他人同居生子,这究竟算不算是犯了重婚罪呢?其实和他人同居生子,并不意味着他就犯了重婚罪。如果这位男子向他人隐瞒自己结婚的消息,而且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生活,那么他就犯了重婚罪,需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位男子真的是非常无耻,他已经结婚了,但是却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和他人生了孩子,他这种行为实在是让人觉得唾弃。
如果他对妻子没有感情,可以果断的和妻子离婚,而不是在婚内出轨。他没有离婚就和他人生了孩子,这对他的妻子打击是很大的,会导致妻子抑郁。如果这位男子和他人生了孩子之后举办了婚礼,那么他就构成重婚罪,会被警方抓获。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出轨,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涉嫌构成重婚罪。
夫妻在结完婚之后,要互相体贴多为对方着想,这样婚姻关系才能够长久。如果结完婚之后只顾自己太过自私,经常猜疑,那么就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两人感情不好,经常发生矛盾,时间久了之后就会对对方失望,想要离婚。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父母离婚了之后孩子就会变得自卑,他没有安全感。
他觉得是父母抛弃了自己,会变得胆小懦弱。有些男人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问,却在外面花天酒地,在外面找小三,甚至和他人在外生了孩子。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会受到谴责。两人即使没有感情,也不可以做出婚内出轨的事情,可以协议离婚,好聚好散,千万不要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在农村有的地方,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当女性遭遇家暴之后,她就会离家出走,会再次结婚,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再次结婚,就会构成重婚罪。
法律主观:
一、有孩子未结婚怎么办
未婚生子在法律上叫做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者歧视,包括上户口。
一般来说,私生子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之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母亲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 计划生育 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
二、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结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四)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1、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这种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遗传性疾病。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三、 禁止结婚的情形 有哪些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下文为你介绍详细情况。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在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学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而,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本条所限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但是,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鉴定,不能任意解释。
我国民法典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一般来讲,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依据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的规定,不许结婚的疾病,是指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所谓重症智力低下,亦称白痴,是精神发育不全症中最严重的一种,是由于大脑发育不良引起的精神活动障碍症,即智能的先天失常。患此症者,智力极低,说话也学不会,不能辨别和理解周围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避让危险。此外,这种患者往往精神和躯体的发育也不健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 继承权 ,因此就算是未婚生子,也不影响户口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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