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喜宴一年没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了女方该怎样赔偿男方?

办喜宴一年没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了女方该怎样赔偿男方?,第1张

  该案例,双方虽然按照传统风俗办理了婚宴,但是还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婚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如果双方在这个期间分手,属于当事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不存在任何赔偿。

  同时,如果双方在分开的时候,有关于彩礼的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有一方肯定有过错,男的提出了退婚,是找到了比女方好的伴侣,还是发现了女方的小秘密?

如果女方不是过错方,男方主动提出退婚,那么原则上,女方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至于青春和名声,这从何谈起?如果恋爱分手,都要追究青春损失费,那么女人可以天天找人恋爱分手,追究损失费了,那女人不是都发财了?

如果你是过错方,也不需要赔偿,只要理由合适,别人还怎么追究你责任?彩礼就当给女方的补偿好了,至于其它没必要在乎,如果你心里有愧,那么你可以多给点,你的问题,我想你应该是过错方,你们应该恋爱很久了,从恋爱到结婚,本该很幸福,突然调转枪头,你一定找到了心中挚爱!

最好的补偿是,你陪着她相伴到老,至于钱,不是女方需要的,青春损失费,你给的起吗?不要以为钱是万能的,青春无价!既然不爱好聚好散,如果一定要个价位,那么你可以询问女方?也许给了钱,你心里才能得到安慰!

既然要做渣,渣也要渣的理直气壮!

结婚要烧多少钱

1见面礼

女方去男方父母家时,男方父母需要给女方见面礼,这份礼钱主要看当地风俗,但男方父母大致会选择这几个常见的吉利数字,如888元、1001元、1288元,或者直接给整数。

2彩礼

彩礼是结婚时的一道重头戏,是男方所需要出的最大的一笔钱。现在全国彩礼数目都在上涨,平均彩礼数目在10万左右,而北上广等很多城市彩礼数目会在20万左右。

3结婚三金

订婚时,男方需要给女方买结婚首饰,也就是三金或五金,至于三金还是五金就要看新人当地的风俗,男方对女方喜爱程度,以及男方家境了。一般来说,男方父母会把结婚买首饰这笔钱给男方,然后让男方带着女方一起去挑选。而三金的价格一般会在一到一万五之间,而结婚五金则需要两万到三万元。

4订婚礼钱

订婚时,男方父母要给女方订婚礼钱,大多是10001元,选“万里挑一”的好寓意。除此之外,还要给新媳妇买两套衣服,包括上衣两件、裤子两件、鞋子两双。

5送日子钱

确定好婚事,男方定好结婚日子之后,还需要将日子送给女方家,这时还需要给女方家一份送日子钱,至于数目看当地风俗和男方家境来定。

6上车礼和下车礼

很多地区在结婚当天,男方迎娶女方上婚车和下婚车时都要给女方一笔礼钱,即上车礼和下车礼,这笔礼钱大多是意思一下即可,给个几百元。

7改口钱

结婚当天,新人给父母敬茶、改口喊爸妈的时候,男方父母需要给女方一个改口红包,大多是800、999、1001、6666这样的吉利数字。

结婚男女双方应该出什么钱

男方

1、彩礼、首饰、戒指

在确定结婚的时刻,男方就要准备好一定的彩礼,是对女方父母的尊重与诚意,同时,给女方准备部分的首饰,也是传说中的三金或五金,一般可以带着女方前去购买,让其选择自己心仪的首饰,最后就是婚戒与钻戒,这个也是男方承担的,毕竟很少有新人结婚要女方自己买钻戒的。

2、一套婚房

婚房在现在这个时代,也是不可或缺的固定资产,不是要准备多大多奢华的宫殿,而是给到彼此将来有一个专属自己的避风港湾,每个城市的房价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所以,并不是说要一套多大多豪华的房子,只要有一个专属你们幸福的小窝才是最主要的。

男方

3、婚纱照

一般新人结婚都会拍摄一套婚纱照,婚纱照的费用通常是男方出。

4、婚纱礼服

结婚的时候需要穿比较正式的婚纱礼服,一般包括新娘、新郎、伴娘、伴郎和男女双方父母的服装,可以租赁,也可以购买。

5、婚车

现在的婚车一般都是租赁的,不同的婚车租赁价格是不一样的。通常由男方出钱。

6、婚宴

婚宴是结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人可依据自己的结婚预算和喜好,选择合适的酒店举行婚礼。

7、婚礼公司

婚礼筹办的过程复杂且繁琐,所以一般都会交给婚礼公司来做,费用方面需要根据新人所需的服务来决定。

8、其他婚礼用品

比如请柬、喜糖、红包、婚礼蛋糕、伴手礼、烟酒饮料等等。

9、蜜月旅行

蜜月旅行就是新人结婚后的第一次旅行。

女方

1、装修部分家电、家具

男方负责主要的婚房与装修,女方负责协助婚房的一些小家电设备,还有一些家具的购置,没有强制要求,般根据自身经济情况来添置物品。

2、婚房日用品

对于新婚婚房的日常用品做添置,例如新的热水瓶、茶壶、茶杯、碗碟、灯具、窗帘、床上用品等等。

3、部分准备一辆车

在一些城市,有些女方家境较为宽裕的,父母在筹备婚礼的时候会主动表示愿意准备一辆新车,用于婚后生活,表述了女方一定的财力证明。

4、嫁妆、首饰、子孙桶

女方需自备陪嫁物品,准备一定的陪嫁首饰,陪嫁箱,子孙桶等等物品。

5、其他结婚物品

根据新人的需要,购买结婚的其他物品。

1结婚后财产怎么分配的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该草场是你父亲赠予你的财产,且并没有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说该草场只是赠予你个人的,所以,该三千亩草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2、也许有些人会建议你让你父亲现在去补办公证,除非你家里在公证处有关系,否则,我并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此时公证出来的时间就是现在的时间,在你妻子知道后在法庭上会以此证明你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到时候,此公证不仅归于无效,而且你妻子可以第47条的规定主张你少分财产。

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没办结婚证财产怎么分

没有办理结婚证,你俩不是夫妻,双方之间没有法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同居期间登记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对方有出资,可以凭出资注明主张债权,可以要求还钱,

苏杭分可以协议分手,分割财产。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登记过结婚证,但并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呢

指南针专业寻人帮你回答: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年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

分歧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通常情形下,对这起涉外的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意见,如依我国婚姻法作为实体法来审判的话,更多的是倾向于争论中的第一种意见。

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设计,通行准则是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其次才是法定财产制。法律赋予夫妻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充分的管理权和处置权,只有当夫妻间并无自行约定时,才会适用法定财产制。

本案由于在中国管辖,适用的是我国共同财产制的婚姻法。实施共同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基本理念认为:夫妻缔结婚姻好比创设了一个家庭财产基金,夫妻间也许分工不同,收入不同,但夫妻的劳务付出对家庭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夫妻缔结婚姻后对彼此均有照顾和扶养的义务。婚姻有时也是经济共同体,法律鼓励人们热爱家庭,积极对家庭付出劳务,激励人们维护家庭,建设家庭,让人们对婚姻有着更多的信心和热情。从此角度看,就不难理解按我国的婚姻法来看待这起案例的审判思路。男女双方虽未同居生活,但却已缔结婚姻,而婚姻的内容并非要求夫妻间一定要有同居行为,且夫妻间的是否同居与其财产分割也并无必然联系。既然缔结婚姻就应当视为夫妻经济共同体,不论哪一方收入高低,均应视为是对家庭整体奉献,而不是强调彼此的经济独立。

此案也引起人们思考另一问题,即我国婚姻法的分居制度设计还是空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分居所引起的财产分割争议。所以,分居制度的设计和构建还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4刚领结婚证2个月,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领证就是合法夫妻,车可以视为附条件赠与。比如“这是生小孩送女方的礼物或者结婚送女方的礼物”。如果是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女方的,条件明显已经成立了。

车的分法,可以主张是共同财产,但是否支持要看法院怎么判。另外还要看父母给女方买车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意思表示。

结婚前给女方的聘礼是要不回来的,因为条件已经成就,结婚证已经领了。

如果没领证,就是附条件赠与,撤回赠与。

你领证了就不涉及到这个方面了。现在要进行的是离婚财产分割。

还有啊,跟楼主说一点我的个人看法:没什么原则问题,只是吵吵闹闹的话,就别离婚了。

小夫妻刚结婚难免吵架打架,性格磨合期嘛~没原则问题,就别离婚了。

你不离不知道,以为离婚很轻松的。离了就知道了,麻烦事在后头。

有问题可以问我哦~呵呵~希望采纳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定,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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