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1、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2、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3、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5、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登封市宣化镇户口迁入,需要正当理由,如结婚。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花园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电话:0371—63854618
办理结婚手续: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
办理离婚手续:周一至周三下午 冬季:下午2:00-5:30 夏季:下午 3:00-6:30
二、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建设路与桐柏路(桐柏路与棉纺路)交叉口 电话:0371-68200100-9
办理结婚手续:周一、周五上午 周二、周四全天
办理离婚手续:周一下午、周三全天
三、二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 电话:0371—68186122
办理结婚手续:周一全天、周二全天、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办理离婚手续:周三上午
四、管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西大街与平等街交叉口 电话:66252286
办理结婚手续:周一全天、周二全天、周五全天
办理离婚手续:周三全天、周四全天
五、惠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63639512
办理结婚手续:周一全天、周二全天
办理离婚手续:周三全天
六、上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68939119
郑州市民政局 0371-67181131
巩义市民政局 0371-85605886
荥阳市民政局 0371-64662607
新密市民政局 0371-69822497
登封市民政局 0371-62852673
新郑市民政局 0371-62693057
中牟县民政局 0371-62181691
金水区民政局 0371-63854618
二七区民政局 0371-68186122
管城区民政局 0371-66252286
中原区民政局 0371-68200100-9
惠济区民政局 0371-63639512
上街区民政局 0371-68939119
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关于离婚地点的选择要根据双方选择的离婚方式决定。
第一,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协议离婚的地址必须是当事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第二,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必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因为,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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