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结婚证需要多少岁

领取结婚证需要多少岁,第1张

法律主观:

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的,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婚龄。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不存在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结婚证办理流程: 1申请。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提交材料与相关证件。一般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无配偶证明、无近亲血缘关系证明、免冠照片等。 3登记机关审查证件与材料。 4制作结婚证。登记机关审查完材料,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制作结婚证。 当事人办理完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即建立了婚姻关系。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性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已满二十周岁可以领证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一、领结婚证年龄要多大才能领

1、男性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性已满二十周岁可以领证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结婚登记有哪些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双方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5、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可以领结婚证的年龄具体如下: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部分少数民族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地区的结婚年龄是,男性已满20周岁,女性已满18周岁。

香港法定婚龄是男生已满十八周岁,女生已满十六周岁。台湾法定婚龄是二十周岁,但是如果父母同意的话,男生可以降低到十八周岁,女生可以降低到十六周岁。澳门法定婚龄是十六周岁。

结婚登记的流程: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做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以下:

内地居民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

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携带:

1、有效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2、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经港澳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携带:

1、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应同时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译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λ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λ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δ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λ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λ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δ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λ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男性法定婚龄是22岁,女性法定婚龄是20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对于法定年龄的规定,主要依据了男女双方的发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时机。未达法定婚龄,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予登记;若未达法定婚龄取得了婚姻登记的,为无效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一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若在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则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灭,此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1、双方自愿

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方以胁迫手段威逼对方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达到法定年龄

男性结婚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

3、不具有法律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4、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的原则

申请结婚者只能是未婚、丧偶或离婚者,如果违反此原则而结婚的男女,是无效的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领取结婚证需要男生年龄达到22岁,女性婚龄达到20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领结婚证年龄要求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领结婚证需要以下材料:

1、双方的离婚证;

2、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3、身份证或者有效临时身份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领结婚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综上所述,结婚对于每队夫妻而言是人生中的大事,而结婚证照片就是作为这件大事的一个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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